民爆行业将建立授权生产制度和年度报告制度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21日

来源:企业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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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讯 近日,工信部公布了修订后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下称《办法》),明确民爆行业将建立授权生产制度和年度报告制度。


  据了解,《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下放至省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原有在民爆物品生产许可证上加注安全生产许可的方式也改为生产许可和安全生产许可分开实施。


  工信部政策法规司有关负责人指出,修订《办法》是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需要,也是新形势下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活动监督管理的需要。


  该负责人表示,《办法》主要在简化申请许可的条件及材料、优化生产许可申请程序、建立授权生产制度、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和完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等5个方面进行了修订。


  为了便于申请人申请,减少企业重复报送材料,《办法》优化了生产许可到期延续,变更生产品种及年生产能力,变更企业名称等情形,需要提交的材料及办理时限。同时,为减少行政许可办理事项,《办法》规定: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不改变生产品种及年生产能力,在现有生产线原址进行技术改造的,不用申请生产许可,只需向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该负责人指出,民爆行业将建立授权生产制度。考虑到民爆物品生产许可为“先证后照”,为了解决集团各子公司没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无法进行工商注册的问题,《办法》规定: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可以授权其持股比例不少于51%并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条件的企业生产其获准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


  同时,民爆行业将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根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将民爆物品生产企业年检改为年度报告制度。《办法》规定: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向注册地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报送年度报告表,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根据《办法》,对于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或者年度报告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由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工信部将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信用记录制度,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并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2006年8月31日公布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原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