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有新规 审批将减少95%以上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09日

来源:企业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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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讯 10月8日,商务部发布《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办法》共三十七条,分为总则、备案程序、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据商务部有关负责人介绍,2016年9月3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将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办法》第二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适用本办法。


  该负责人指出,《办法》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主要分为三步:一是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通过备案系统在线填报和提交备案申请材料;二是备案机构对填报信息形式上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核对,并对申报事项是否属于备案范围进行甄别,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三是由备案人自行选择是否领取备案回执。


  属于备案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需在营业执照签发前或营业执照签发后30日内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需在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办理。


  对申报事项属于备案范围的,备案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并通过外商投资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发布备案结果并在线通知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不属于备案范围的,备案机构应在线通知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按有关规定办理。


  根据《办法》,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将负责统筹和指导全国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的商务主管部门,以及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关机构是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机构,负责本区域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管理工作。备案机构通过外商投资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综合管理系统)开展备案工作。


  有分析指出,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改备案后,事中事后监管尤为重要。


  在10月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李克强要求,有关部门要提升效能,有针对性地加强投资促进和服务,同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鼓励诚信守法。下一步还要根据扩大对外开放的要求,继续优化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为推进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管理改革,同日(10月8日),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发布公告,明确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范围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中限制类和禁止类,以及鼓励类中有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外资并购设立企业及变更的,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随着《办法》的出台,今后举办外商投资企业,凡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企业设立及变更一律由审批改为备案,且备案不作为办理工商、外汇登记等手续的前置条件。


  专家表示,《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推进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完善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专家称,采取这一改革措施,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将减少95%以上。(编辑:谢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