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专业担保机构参与海关税款担保业务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08月11日

来源:企业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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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20日 署税函〔2014〕396号)


北京、天津、大连、杭州、青岛、广州、西安、重庆、乌鲁木齐、海口海关: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9号)及《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署研发字〔2014〕40号),切实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提高通关效率,降低企业通关成本,总署决定在部分海关开展专业担保机构参与海关税款担保业务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引入专业担保机构参与海关税款担保业务是总署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重要举措,是海关税收征管作业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尝试。各试点海关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落实,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要在保障税收安全的前提下,降低企业通关成本,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
  二、此次参与海关税款担保业务试点的海关为北京、天津、大连、杭州、青岛、广州、西安、重庆、乌鲁木齐和海口等10个海关,试点启动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开始。总署将根据试点情况和相关系统功能的完善程度,逐步扩大试点海关范围。
  三、各试点海关关税职能部门为本关区税款担保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本关区海关税款担保业务试点的实施、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各试点海关可根据自身的税收征管和通关监管的实际特点制订相关实施细则。
  四、参与试点的专业担保公司应坚持自愿原则,接受属地海关管理,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省、市、自治区监管部门批准设立并颁发经营许可证;
  (二)成立并连续经营3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以营业执照为准);
  (三)守法经营、诚实信用、信誉良好;
  (四)能够积极配合海关税收征管工作,服从海关管理,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积极配合海关实施税收保全或税收强制措施。
  五、专业担保机构应向其注册所在地直属海关提出准入书面申请(《准入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