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税款担保提振进出口需求的重要手段

发布时间:2015年08月10日

来源:企业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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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税款担保是在我国经济新常态下,海关为提高通关效率、提振进出口需求而大力推广的一项担保业务。具体而言,是指进出口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未缴纳海关税款的情况下,以向海关提交保证金或者保函的方式,要求海关先放行货物,保证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税款缴纳义务的法律行为。目前,海关税款是以进口货物的关税、增值税、消费税为主,因此担保也主要针对进口商。

  实际操作中,进口商首先向海关提出“先放后税”申请,得到批准后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或担保公司申请开立保函,然后凭保函向海关办理先放后税凭证,以此凭证办理货物通关,最后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税款,保函责任解除。

  在美国,海关税款担保分为单一进口担保和持续担保两类。前者是针对一项进口货物而设置;后者适用于那些在一年期限内,进口报关量巨大或通过数个口岸报关的进口商。经常进出美国关境的国际承运人、保税仓库经营人也常采用持续担保。

  我国海关税款担保与美国规定类似,分为一般担保和总担保。其中一般担保主要是为单笔进口货物设置,适用单笔保函;总担保主要是为一定期限内在同一口岸多批次进口货物设置,适用总担保保函。此外无论何种保函,其被保证人均应为进口商,受益人应为海关,担保人为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或担保公司,且保函中须明确约定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现阶段对于时效性要求较高的担保业务,海关收取全额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为应缴税款上限。对时效性要求较低的担保业务,海关接受保函。

  对于单笔保函,担保人采取一单一审原则。

  总担保保函,由于其有全程电子化通关、额度循环使用、7×24小时高效运转等优势,同时符合海关汇总征税、无纸化通关的服务与监管趋势,是未来主要推广的业务类型。

  鉴于保障税收安全以及海关属地化管理等要求并征求中国融资担保业协会意见后,海关总署首批批准15家担保公司于2015年7月1日前在北京等9个直属海关开展海关税款担保业务试点工作。

  为最大限度地保障海关税收安全,海关总署从多方面对上述担保公司予以考察。首先,海关税款担保是一项提高通关效率、需要与海关密切配合的业务,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因此要求担保公司具有较强社会责任感,而不仅仅纯粹追求商业利益。其次,海关税款担保是一类新型业务,需要在试点期间总结经验、形成流程后再行推广,因此要求担保公司必须从业时间较长,具有丰富理论经验和行业实践。再次,海关对于担保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关注程度较高,要求担保公司需要具备注册资本较高、业务规模较大、经营稳健、代偿率较低、风控体系完善等特质。最后,一旦违约事件发生,进口商未及时缴纳税款,则需要担保公司及时且足额代偿,因此海关要求担保公司必须具有良好的行业信誉、较强的代偿能力和代偿意愿。

  在海关税款担保实际操作过程中,海关最为关注担保公司在进口商即将违约或已经违约的情况下如何控制风险,保障税收安全。针对不同情况,担保公司将采取不同措施。首先,若进口商由于手续不全导致无法完成税款缴纳工作,一方面担保公司可以要求进口商缴纳全额保证金替换保函从而确保税收安全,另一方面担保公司也可以为其延长保函时效直至手续齐备从而完税。其次,若进口商由于资金出现暂时的流动性困难而无力及时缴税,且担保公司经过考察后确认其基本经营情况良好,具有可靠的偿付能力,则担保公司可以向进口商提供海关税款融资,使其运营效率得以提高,克服流动性不足导致的一系列经营困难,迅速回到正常的经营状态。通过这一处理方式,不仅可以保证海关及时征收税款,同时可以有效维护进口商的海关信用记录,确保其各项业务的顺利开展。若保函到期时,以上两类情况未发生,进口商也未缴纳相应税款,则违约行为发生,担保公司向海关代偿后马上向进口商进行追偿。追偿过程中,担保公司暂停对于此家违约进口商的全部授信额度,通过督促进口商限期补缴税款、划扣进口商缴存保证金、处置抵(质)押物等方式完成追偿。追偿完成后,担保公司再根据进口商经营情况、具体违约原因、追偿过程中配合程度等方面综合考虑恢复或者取消其税款担保授信资格。同时,担保公司在代偿完毕、进行追偿的过程中,需要与相关各方协调配合,通过委托海关暂缓发放完税证明、公布进口商失信行为与处罚结果、调低海关信用等级等方式督促进口商履行相关义务。若进口商拒不履行,则担保公司需要相关部门给予进一步支持,吊销违约进口商对外贸易经营资格,并通过行政、法律等手段对其进行处理。

  综上所述,海关税款担保是提振我国进出口需求、提高社会效率的重要手段。随着海关、担保公司、进出口企业三方的密切配合与全力推进,必将在保障海关税收安全的前提下,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促进我国经济在新常态下平稳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