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规范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管理 民族贸易纳入扶持范围

发布时间:2015年07月31日

来源:企业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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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讯 近日,财政部发布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提出,专项资金旨在引领带动地方积极探索政府扶持中小企业的有效途径,支持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加大对薄弱环节的投入,突破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短板与瓶颈,建立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长效机制,有效促进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局面。

  《办法》明确,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一)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二)中小企业参加重点展会、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中小企业创新活动、融资担保及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等。(三)民族贸易和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发展。(四)其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工作。

  《办法》规定,在对专项资金补助对象的选择上,将按照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等分类,专项资金补助根据支持内容的不同,可以采取无偿资助、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同时,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定期评价和退出机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

  《办法》明确,财政部负责确定示范期内对示范城市的资金支持总额,并根据资金需求、预算安排进度要求、管理绩效等因素分年拨付。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

  专家表示,对比2014版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修订的《办法》将民族贸易企业等纳入了扶持范围,包括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等5个民族自治区;贵州、云南、青海等3个多民族省;吉林、湖北、湖南、四川、甘肃等5个辖有民族自治州的省均被纳入民族贸易企业和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有关省份。这表明中央财政对民族贸易扶持力度的进一步加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