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优化金融发展环境促进金融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15年07月31日

来源:企业减负

阅读:419次

关于进一步优化金融发展环境

促进金融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优化金融发展环境,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依法维护金融债权,确保我市金融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优化金融发展环境。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充分认识到金融在区域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中的作用和地位,牢固树立金融活、经济活的理念。当前要着重提高对维护金融债权、优化金融发展环境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及早化解处置不良金融资产,有效解决金融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各级领导干部要主动学金融、懂金融,善于抓金融工作,用活金融政策,促进金融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依法保护金融债权。各级各部门要主动作为、能动作为、创新作为,凝聚合力,大力支持银行、融资性担保等金融机构依法维护债权。

1、提高金融案件审结效率。各级人民法院要依法受理、审理、执行金融案件,简化立案、送达环节,实行金融案件集中办理,坚持快立、快审、快判、快执、快结,及时采取诉前、诉中财产保全。有条件的地方法院要创新执行方式方法,推动成立专门从事金融审判业务的合议庭。依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积极适用小额诉讼速裁程序和简化程序审理金融债权案件,案件标的额较小的,立案时要主动协调引导争取双方选择适用小额诉讼速裁机制,缩短案件审理时间,提高审判效率,加大案件执行力度,进一步提高金融债权受偿率。

2、加快涉及金融债权企业破产审判。人民法院要加快推进涉及金融债权案件企业破产审判工作,加强破产程序和不良资产核销衔接工作,对符合破产宣告或终结破产程序条件的,应及时依法作出裁定。对金融债权执行案件,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的,要及时依法依规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支持金融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做好不良资产的处置工作。

3、建立金融抵押债权直接实现机制。对全市金融机构已依法办理抵押登记的金融债权,要根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抵押物所在地或抵押物登记地基层法院直接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经法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可直接作出拍卖、变卖抵押物的裁定,并移交执行。抵押物已被法院执行处分的,银行金融抵押债权经依法确认后,可不经诉讼直接参与分配;相关当事人对此有异议的,可通过执行异议程序解决。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积极探索被相关职能部门查封抵押物处置的新途径,支持金融机构实现抵押优先权。

4、简化不良贷款核销取证手续。相关部门要主动支持配合银行业机构办理核销不良贷款的直接取证手续,开放相关查询权利,简化核销取证环节。法院应及时为银行出具生效的审判、裁定等法律文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为银行提供相关登记信息证明文件;国土、房产、车辆管理部门应尽快为银行出具资产状况证明;对于借款人、担保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犯罪的,相关执法部门部门应尽快为银行出具法律证明材料,支持银行尽快消化不良资产。

5、保障个人按揭贷款保证金安全。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协调和沟通,在冻结、扣划房地产按揭贷款保证金时要及时通报开户银行。

6、统筹推进非司法处置力度。利用仲裁、公证渠道,搭建仲裁委、公证机关与银行机构沟通协作平台,通过仲裁、公证渠道加快解决金融合同纠纷争议。

7、组织开展打击金融犯罪专项行动。公安部门要组织开展金融犯罪专项打击整治活动,特别是加大对信用卡诈骗、克隆银行卡、非法买卖银行卡等金融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8、完善企业逃废债管控机制。建立失信企业和个人黑名单制度,对故意隐匿、转移资产和假倒闭假破产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企业和企业主列入黑名单;建立法院、政府有关部门和银行业机构联合制裁机制,采取约谈、媒体公开曝光惩戒、金融服务惩戒、行政管理惩戒、司法惩戒等方式,惩治恶意逃废债行为。对涉及民间融资风险的企业,其土地、房产、股权等权属的登记、变更、转让、过户、抵押等要征求债权银行的意见。对担保人主张借款人构成贷款诈骗等犯罪而债权银行未主张犯罪的,不简单中止诉讼或驳回起诉,防止担保人以涉嫌犯罪为由逃废担保债务。

9、加强社会信用基础建设。净化中介机构信用环境,规范资信评估业,督促从业人员遵守职业道德,提供真实可信的验资、评估报告和报表信息。对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各类中介机构为企业和个人申请贷款或逃废债务出具虚假验资报告或审计报表等行为,依法进行处置,构成犯罪的追究法律责任;对扰乱金融机构正常经营秩序等违法行为,坚决依法果断处置。

三、多途径化解不良资产风险。市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娄底市中心支行、娄底银监分局要认真分析研究宏观金融政策,密切关注金融不良资产的变化,协调解决金融产业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督促落实相关政策措施,为维护金融债权创造良好的环境。

10、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各银行业机构要积极争取上级行的支持,不抽贷、不压缩信贷规模、不提高信贷门槛,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努力支持中小微实体企业发展。

11、积极化解不良资产。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争取不良贷款核销政策,降低不良资产比例;进一步优化金融服务,帮助企业调整融资结构,完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提升经营效益;要主动与相关资产管理公司开展不良资产处置合作,综合施治,多途径化解不良资产风险。

12、规范融资担保行业发展。既要依法保护融资担保机构的债权,又要切实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的运作。各融资担保机构要严守政策底线,严守企业诚信,严格履行担保合同,依法按约定承担担保义务。

四、加大金融政策支持力度

13、出台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政策。加大对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奖励力度,根据银行年度小微企业贷款增量给予适当奖励。设立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对不良率在3%以内的小微企业贷款净损失由银行自行承担,超过3%的部分,由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对净损失给予适当补助。

14、减免不良资产处置涉及的相关税费。人民法院、财政、国土、房产等职能部门要严格落实不良资产处置有关税费政策,可以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关于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的相关规定,按件收取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申请费;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可以根据银行业机构实际情况适当缓交诉讼费用;依据新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对银行依法收贷金融案件,法院判决生效后,及时退还银行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

15、加强金融债权保护组织领导。建立金融债权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人民政府市长和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市长为召集人,成员单位由市金融办、中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局、人民银行娄底市中心支行、市银监分局、银行业协会、司法局、财政局、工商局、市国税局、地税局、国土资源局、房产局、法制办、经信委等部门组成。各县、市(区)政府应成立相应的金融债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组织处置工作。

 

 

                                    2015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