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政办发〔2014〕30号双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26日

来源:企业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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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FDR-2014-01026

双政办发〔201430

 

双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开新区管理处,县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积极防治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腐败,扎实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阳光、规范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中央、省、市专题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招投标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入运行之前,使用国有资金、交易合同标的金额在200万元以上(不含200万元)的政府采购项目招标和1000万元以上(不含1000万元)的工程建设施工项目招标,统一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交易,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的所有项目原则上按综合评估法()评标,金额巨大并有特殊要求的采用综合评估法();没有达到上述限定标的规模的项目,利用县建筑业管理办公室现有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其评标办法原则上采取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评标场地或评标方法的,报请县招投标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实施。

二、明确公共资源交易收费标准。在县内进行公共资源交易的项目收费,原则上不得超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标准(见附件1)。项目缴费如需减免,应报县招投标领导小组组长批准。

三、规范评标委员会成员抽取方式。按照娄政招〔20141号文件要求,我县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投资或者国家融资建设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抽取,必须在行业主管部门及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下,从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由网络信息抽取系统自动随机抽取评标专家,不准直接用电话联系专家的传统抽取方式抽取专家。严禁从其他库中抽取评标专家。业主单位一般不派人当专家评委。评标委员会评标时,必须严格保密,评标室除评标专家外不允许任何人随意出入,不得干扰评委评标;如有疑问需咨询有关人员,必须通过监标委同意由监委代表陪同方可入内。评委如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按《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处理。

四、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县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县住建局要建立统一的招标代理机构信息库,出台相应管理办法批准审核后的信息库及相应管理办法报县监察局备案。招标代理机构一般采取抽取办法从代理机构信息库中产生;投资金额在6000万元以上(不含6000万元)的项目可采取随机抽取法,也可采取综合评估法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监管部门对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不定期抽查,如发现并认定代理机构存在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明确监管部门职责。所有项目均实行网上下载招标文件(双峰县招标投标监管网,网址:http://www.sfzbtb.gov.cn),招标代理机构及业主单位不接受报名及出售招标文件。潜在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投标时行业主管部门应进行摄像,作为以后项目管理的延续资料。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建设单位、监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湘建建〔2010109号)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加大对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履职情况的监管力度,严肃查处关键岗位人员配备不达标、擅自更换、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等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和处罚。

六、严格合同管理。财政、审计、法制部门要加强合同签订的管理。公开招标项目,合同签订必须与招标文件口径一致,明确约定和细化合同的承包内容、结算条款、调价方式及双方的违约责任;不得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没有达到公开招标规模的项目经财政评审中心审核价格后,一般按固定单价合同形式由县招投标办和行业主管部门鉴证合同签订,并报政府采购管理办备案,且结算总价不得超出合同总价的10%

七、加强对国有投资项目变更行为的监督

(一)严格按图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设计。项目实施中因重大政策调整、不可抗力自然灾害和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确需设计变更增加工程造价的(含工程的设计变更和措施项目变更),必须坚持集体研究,分级审批,先批后变原则。由建设单位通知发改、审计、财政评审中心派代表到现场实地察看并对变更方案进行审查。由建设单位填写《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审批表》(见附件2),监督部门代表签署意见,再视增加造价规模按以下程序逐级报批:

1.工程变更造价累计在合同造价10%以内(含)的,按如下程序报批:

单次变更增加造价10万元以内的,由建设单位自行审定。

单次变更增加造价在50万元以内的,由主管副县长审定。

单次变更增加造价在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内的,由主管副县长提出初审意见,报常务副县长审定。

2.工程变更造价累计在合同造价10%以上的,按如下程序报批:

单次变更增加造价30万元以内的,由主管副县长审定。

单次变更增加造价在3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内的,由主管副县长提出初审意见,报常务副县长审定。

3. 单次变更增加造价超出200万元的,由主管副县长提出初审意见,报常务副县长、县长审核后,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必要时,提交县委常委会审定。

(二)对工程变更次数进行严格控制,原则上每个合同变更要控制在二次以内。概预算调整和工程变更事项建设单位应及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或县招标投标网发布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三)变更前,建设单位至少提前一天通知监督部门,监督部门应派代表及时参加变更方案审查。如有个别监督部门代表因故不能参加,应对其他监督部门代表签署的审查意见表明态度,并于七天之内在《审批表》上补充签字。遇抢险或其他特殊紧急情况,建设单位应立即通知监督部门代表及时赶赴现场,可以边处置边履行审查报批程序,同时应进行照像或摄影,确保情况客观真实。

(四)审批表审批完毕后报纪检监察机关备案,建设单位方可按审批意见办理变更事项。未经规定程序批准而增加的投资规模,一律不予认可,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建设单位不得签证,财政评审中心不得进行预算评审,审计部门不得纳入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审计,财政部门及相关业主单位不得拨付工程进度款,如有违反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第九条的相关规定对单位直接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

八、上述通知事项,由县监察局、县招投标办及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督促落实执行到位。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娄底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表

     2.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审批表

 

 

                         双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1013

 

附件1

娄底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表

收费项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备注

一、

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

房屋、市政、交通、水利、园林、排污、环保、信息、人防、消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管线敷设、技术改造、土地整理等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装饰装修以及与项目有关的设备和材料

中标额1000万元以下

(含1000万元)

2.0‰

实行差额定率累计计费。由发包方、承包方按4:6的比例分摊

1000-3000万元

(含3000万元)

1.5‰

3000-5000万元

(含5000万元)

1.1‰

5000万元-2亿元

(含2亿元)

0.8‰

2亿元以上

0.2‰

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

中标额30万元及以下

每宗不超过3000

由中标方承担

中标额30-100万元

(含100万)

每宗不超过5000

中标额100万元以上

每宗不超过8000

 

 

收费项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备注

二、

政府采购交易服务费

1)除建设工程项目以外的一般项目政府采购

中标额50万元以下

每宗2000

由政府财政按照此标准拨付

中标额50-100万元以下

每宗4000

中标额100万元以上

每宗8000

2)选定科研项目单位

3)协议供货、协议服务政府采购

中标单位的每个中标项目

每宗8000

三、产权交易服务

1)国有产权

2)股权转让

成交资产总额1000万元(含1000万元)

双方各1.5‰

1)实行差额定率累计计费,每宗产权交易服务费低于3000元的按3000元计收。

2)成交资产总额中所含房地产部分如需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权属变更,交纳房地产交易手续费的话,则成交资产总额中应剔除房地产总额。

成交资产总额1000-5000万元

(含5000万元)

双方各1‰

成交资产总额5000-10000万元

(含10000万元)

双方各0.5‰

成交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上

双方各0.25‰

附件2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审批表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变更内容及原因:(可将图纸或详细的变更方案附后)

 

 

 

 

 

 

 

 

 

 

 

 

 

 

 

日期:              

估算增加造价(万元)

 

预算人员签字

 

设计单位意见

勘察单位意见

监理单位意见

施工单位意见

 

 

 

 

建设单位意见

 

 

 

 

主要负责人签字:

 

发改部门意见

财政评审意见

审计部门意见

纪检监察备案意见

 

 

 

 

主管县长审批意见

 

 

 

常务副县长审批意见

 

 

 

县长审批意见

 

 

 

县政府集体审查意见

(附会议纪要)

 

 

备案单位:县监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