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政发〔2014〕10号双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双峰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26日

来源:企业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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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FDR-2014-00016

 

 

双政发〔201410

 

双峰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双峰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开新区管理处,县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有关企事业单位:

    现将《双峰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双峰县人民政府

20141016

 

 

双峰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有效发挥政府投资作用,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本县行政区域内全部或部分使用下列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或设备购置项目。

(一)财政预算内投资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

(三)政府融资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

(四)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五)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六)其他政府性资金。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是指对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备选、政府决策、部门审批、资金使用、建设实施、竣工验收、资产移交、后评价、稽察等进行全过程的管理。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方式包括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和转贷等。主要投向下列项目:

(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市基础设施等基础性项目;

(二)政权基础设施及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新闻、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

(三)科技进步、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市场、信息平台)、现代物流等国家和省重点扶持的新兴产业发展项目;

(四)其他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遵循政策支持、规划许可、土地许可、资源节约、生态环保、量力而行、综合平衡、经济和社会效益兼顾,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原则。

    第五条  县发展和改革部门是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编制、项目审批或审核,招标事项核准,投资计划下达,节能评估与审查、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后评价等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筹措方案的审核、投资预算的评审、财务活动监督和项目实施绩效评价等工作。

审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项目结算审计,重大项目跟踪审计,以及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

住建部门负责规范和监督工程计价行为,依法查处工程建设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概算审查、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备查、施工合同备案、监理合同备案、施工许可、竣工结算备案。

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经信、环保、农业、水利、交通运输、卫生、教育、商务、监察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项目决策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根据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域规划、专业规划以及县委、政府有关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按照实际需要每年9月底前由各有关单位提出下一年度拟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填报《政府投资项目申报表》报主管副县长或主管投资工作副县长同意后,送县发改局汇总。申报项目需附以下文字说明: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二)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含土地、征迁、配套等费用)和资金筹措设想;

  (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初步分析;

(四)其他事项。

第七条  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制度。根据各单位上报《政府投资项目申报表》所申报项目,县发改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组织咨询论证后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县发改局会同财政部门根据下一年度可用于基本建设的财政性资金总量,综合平衡已列入项目储备库项目的轻重缓急和前期工作成熟程度,提出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县委、县政府研究确定年度政府投资项目。

未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项目,不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

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前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听取建议和意见。对投资额大且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项目,由县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

对投资额大且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项目,按相关程序提请县政协进行民主协商。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的,每年第二季度末,由项目单位提出项目调整建议经主管副县长同意后,县发改局根据项目建设实际,与财政会商后汇总提出全县政府投资项目调整意见报请县政府会议审定。

第九条  县发改局对已列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进行综合平衡,结合全县基础、公益设施建设规划的实施情况,提出项目前期工作计划,报县政府研究同意后,安排项目申报单位开展前期准备工作。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按照投资方式,分别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政府投资项目由县发改局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按权限审批,按规定应由上级审批的项目,按程序逐级上报。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

(一)项目建议书(立项)审批。

(二)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审查和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审查,以及根据项目情况必须完成的相关审查批复。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同时核准招标事项。总投资在500万元(不含500万元)以下的,可以直接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合并编报项目建议书。

(四)用地规划许可、用地审批,详细勘察,初步设计审查,工程规划许可,概算审查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情况按规定完成人防、消防、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等其他相关审查。

(五)下达项目投资计划,依法招标采购。

(六)中标合同审查、签订和备案。

(七)施工许可,开工建设。

(八)结算。

(九)竣工验收备案。

(十)决算审计、资金支付和资产移交。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议书审批。

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应当选择具备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

项目建议书要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框算、资金筹措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项目审批部门对符合有关决策规定、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批准项目建议书,并将批复文件抄送财政、住建、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审计等部门。

项目建议书批复前,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征询有关部门的意见,财政部门对项目资金筹措方案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项目审批部门可以在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中规定批复文件的有效期。

第十三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一)项目建议书批复后,项目单位应当委托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手续。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规定要求。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并应当附以下文件:

1.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选址意见书;

2.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用地预审意见;

3.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4. 项目的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或者节能登记表;

5. 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项目审批部门对符合有关规定、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将批复文件抄送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建等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可以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中规定批复文件的有效期。

(四)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的依据。项目单位可以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按规定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正式用地手续等。

第十四条  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查。

(一)项目单位按照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依法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项目设计单位要严格执行限额、标准化设计。

(二)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有关要求,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查由住建部门或国家规定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共同审查,经审查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是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

(三)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总额10%或者投资增加300万元以上的,或者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报告项目审批部门,由项目审批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项目审批实行标准化操作,各部门通过等方式,实行办事指南、申请材料、技术规范、审批条件、审批规范、收费标准、办理流程等相关审批事项的标准化运行。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改革,提供便捷高效服务,各审批部门相关审批事项原则应在一周内完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发展改革与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行业管理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将项目审批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投资计划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每年第四季度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资可用财力总规模。

第十八条  发展改革部门根据下年度政府投资可用财力总规模,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政策取向、工作重点和资金平衡情况,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级政府年度投资总规模及资金安排方向;

(二)工程建设类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法人、建设内容和规模、建设期限、项目总投资和资金来源、年度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续建项目已完成投资情况;

(三)拟安排的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费用;

(四)待安排的储备项目;

(五)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二十条  申请纳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必须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且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前期工作完成。

(二)项目法人已经确定。

(三)除政府投资外的其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法定程序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批准,纳入财政全口径预算管理,由发展改革部门下达。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一经确定下达,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发展改革部门申报,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提出调整方案,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明确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运营。不具备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经政府批准实行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制,政府授权委托投资主管部门与项目主管部门签订项目管理责任书。

第二十四条  政府性投资为主、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逐步推行代建制。对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和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因项目单位缺乏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建设管理经验的,或项目单位有要求的,也可以实行代建制。代建制项目管理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经营性和准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经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批准采用BOTTOTBTPPP等融资方式的,推行项目法人招标制,即通过公开招标选择符合条件的项目法人对项目进行投资建设和运营。对拟实行项目法人招标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时予以明确。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其他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应当实施政府采购。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的全过程监管。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实行合同管理制。其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以及代建、项目法人招标等都要依法签订合同。各类合同必须符合《合同法》、《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和相关规定,且必须按招标采购确定的金额签订。严禁任何单位超概(预)算签订建设合同或未经有权部门批准擅自变更、补签合同。逐步推行标准合同文本,标准合同文本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经县政府法制办审查后实行。未按标准合同文本签订的融资合同和施工合同,签订前必须报县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程、工程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监理不到位、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扣减监理费,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按设计施工,不得擅自扩大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投资,并实行现场工程量签证制度,其签证工程量作为工程决算审计的基础。项目实施中因重大政策调整、不可抗力自然灾害和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确需变更设计、增加投资的,按双政办发〔201430号文件规定程序报批。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和质量保证金制。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行政领导、项目法人代表和勘察、设计、施工以及监理单位的相关责任人,按各自的职责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须提交工程合同、监理合同金额的15%的质量保证金,竣工验收后满一年退5%,满两年后全部退还。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完成单项工程结算;项目建成后3个月内编制完成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竣工结算书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报审计部门审计,审计部门出具竣工决(结)算报告及相关资料交财政部门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将竣工结算书报住建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由县住建部门或国家规定的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共同进行。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必审制,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的执行情况进行事中审计监督和结()算审计,未经审计部门审核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项目竣工决算超过批复的投资概算10%及以上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备案后30日内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明确产权归属。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统计、档案管理及信息报送制度。项目审批、施工、验收、决算等各个环节的实施情况应当建立完善的项目建设档案制度,确保档案资料完备。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后评价制度。在项目交付试用期满后,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审计和住建部门或国家规定的行业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项目后评价,并将评价结论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稽查、监督,由发展和改革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正式实施15个工作日前,项目法人应按湘办发〔201030号文件要求,填写《湖南省重大项目报告表》,报纪检监察机关。项目实施、计划执行、资金到位和使用等情况应按季报送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部门。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每半年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一次,接受监督。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八条  投资主管部门根据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设计概算批复下达项目投资计划,财政部门依据项目投资计划批复文件和工程进度拨付建设资金。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直接拨付资金制度。

(一)使用财政预算内投资资金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凭项目投资计划批复文件和批准开工的有关文件,以及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合同和建设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拨款申请,经政府领导批准后到县财政局(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办理拨款手续;县财政局按预算和工程进度拨付建设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项目单位。使用政府融资平台融资资金的项目,由政府融资平台设立相应机构,参照财政预算资金拨付模式实行直接拨付资金制度。实行代建制的项目资金拨付程序按代建制管理办法执行。

(二)使用本办法第二条(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建设资金,也必须按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和资金拨付程序进行管理。

(三)由项目单位或其他出资人承担配套建设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或其他出资人应当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的批复要求,及时足额将配套资金拨付到位。投资资金不得搞任何形式的集资或摊派,严禁挪用各类专项资金。

    第四十条  在安排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时,重大建设项目可统筹安排前期工作经费,由县发改局提出方案报政府主管投资工作的县长审定。

    第四十一条  项目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必须设立专门账户,按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实行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改变政府性资金的使用方式。

第四十二条  项目竣工验收前的工程款支付累计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价的70%,需超比例支付的,必须事先报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审查批准,但严禁超概算、超预算支付;剩余资金依据审计部门结算审计结果和财政部门审核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结算。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展改革部门牵头负责,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暂停项目执行或追回已拨付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禁止其3年内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构成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的;

   (二)没有按照本办法规定组建项目法人的;

   (三)没有按照规定开展节能评估与审查,或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的;

   (四)没有按照要求落实配套资金的;

   (五)没有依法组织招投标活动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者缩小投资规模的;

   (七)存在高估冒算、弄虚作假等违规计价行为的;

   (八)违反工程建设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的;

   (九)违反本办法财务管理规定的,或者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的;

   (十)项目概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未经审计的;

   (十一)未经竣工验收、不按本办法规定进行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十二)没有按照要求及时进行项目产权登记和违法转让项目产权的;

   (十三)没有建立项目建设档案的;

   (十四)已批准的项目,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或者完成的;

   (十五)以贿赂、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或弄虚作假骗取政府建设资金的。

    第四十四条  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过程中,发现有关咨询、评估等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弄虚作假、存在重大过错、提供的意见严重失实的,由发展改革部门或有关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禁止一定期限内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相关业务,并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五条  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程序或条件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不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调整政府批准和上级部门下达的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

    (四)明知项目单位弄虚作假而批准项目建设或拨付建设资金的;

    (五)审计或监督结论严重失实或弄虚作假的;

    (六)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拨付建设资金的,或项目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完成有关审批手续而拨付建设资金;

    (七)在项目检查(监督)、评审(审计)、验收过程中,发现项目单位或者相关人员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不按程序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处理的;

    (八)强令或者授意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第四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及安全生产事故的,依法追究项目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县委。

双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1017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