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FDR-2014-00015
双峰县人民政府
森林禁火令
(双政通〔2014〕10号)
为了强化野外火源管控,有效预防森林火灾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及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森林防火群防群治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14﹞23号)和《2014年全省森林防火“大宣传、大培训、大排查、一落实”活动实施方案》(湘森指﹝2014﹞12号)等文件精神,特发布森林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
二、禁火期内,严禁下列野外用火行为:
(一)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品进入林区(林地);
(二)严禁在林区或林缘烧田埂、烧荒、烧稻草、烧秸杆、烧火土灰;
(三)严禁在林区及其周围燃放烟花爆竹、使用火铳和祭祀活动时点烛、燃香、烧纸钱;
(四)严禁在林区及林缘玩火、野炊、吸烟、乱丢烟头;
(五)严禁其他一切户外用火及易引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三、森林、林地的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四、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部门的登记检查,并负有森林防火的责任和义务。
五、违反本禁火令者,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及时报警(举报),报警(举报)电话:0738-6821550。
双峰县人民政府
2014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