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年11月25日
来源:企业减负
阅读:387次
SFDR-2014-00018
双峰县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肉及肉制品安全专项整治的
通 告
(双政通〔2014〕11号)
为严厉打击各种生产经营肉及肉制品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肉及肉制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肉及肉制品安全等三项专项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14〕102号),县人民政府决定2014年9月至11月在全县开展肉及肉制品安全专项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畜禽养殖、屠宰和肉及肉制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及时自查自纠、整改食品安全隐患,确保肉及肉制品质量安全。对不按要求自查自纠的,将在媒体和本辖区内进行公示,并列为重点检查对象。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畜禽养殖、加工、收购、运输中滥用抗生素或使用违禁药物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严禁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严禁违反国家标准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三、严禁未经许可、无证无照生产加工经营肉及肉制品,坚决依法取缔“黑窝点”、“黑作坊”和“黑工厂”。
四、严禁经营未经检验进口的肉类产品、无合法来源的肉品、无“两证两章”(即动物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动物检疫合格印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的肉品。
五、严禁非法屠宰及加工、经营病死畜禽、注水肉、假冒伪劣肉品等不合格肉品。
六、肉及肉制品生产经营单位应严格按规定落实查验、索证索票制度。
七、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一律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县畜牧水产、商务、质监、工商、食品药监、公安、司法等部门和乡镇(经开新区)要积极履职,密切配合,从严、从快、从重查处肉及肉制品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案件的督查督办,严格追究各级各部门及其相关责任人的失职、渎职行为。
九、欢迎和鼓励社会公众举报肉及肉制品安全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凡举报属实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电话:0738-6836390(县畜牧水产局);12312、0738-6869103(县商务局);12315、0738-6832068(县工商局);12365 (县质监局);0738-6835365(县食品药监局);0738-6820569(县食安办);0738-6836213(县纪委监察局)。
特此通告。
双峰县人民政府
2014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