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政通〔2014〕9号双峰县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双峰城区餐饮服务经营行为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24日

来源:企业减负

阅读:442次

SFDR-2014-00013

 

双峰县人民政府

关于整顿和规范双峰城区餐饮服务经营行为的

    

(双政通〔20149号)

 

为维护餐饮服务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就整顿和规范双峰城区餐饮服务经营行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城区内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并按核定范围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二、严禁无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但已开业的餐饮服务单位,必须整治规范并于2014815前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申办《餐饮服务许可证》。已注销或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未按时办理许可延续手续、原办理的《食品卫生许可证》期满未及时换发《餐饮服务许可证》仍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必须立即停止营业。

    三、已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单位,服务经营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必须按照有关监管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立即进行整改。

    四、经营场所简陋,不具备整改条件,无法达到餐饮业服务相关要求的,业主要主动转产或另行选址经营。

    五、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餐饮服务单位和个人,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对阻挠抗拒执法的餐饮服务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欢迎社会各界对餐饮服务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0738—6835365)。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双峰县人民政府

                    2014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