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年11月24日
来源:企业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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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FDR-2014-00013
双峰县人民政府
关于整顿和规范双峰城区餐饮服务经营行为的
通 告
(双政通〔2014〕9号)
为维护餐饮服务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就整顿和规范双峰城区餐饮服务经营行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城区内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并按核定范围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二、严禁无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但已开业的餐饮服务单位,必须整治规范,并于2014年8月15日前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申办《餐饮服务许可证》。已注销或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未按时办理许可延续手续、原办理的《食品卫生许可证》期满未及时换发《餐饮服务许可证》仍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必须立即停止营业。
三、已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单位,服务经营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必须按照有关监管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立即进行整改。
四、经营场所简陋,不具备整改条件,无法达到餐饮业服务相关要求的,业主要主动转产或另行选址经营。
五、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餐饮服务单位和个人,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对阻挠抗拒执法的餐饮服务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欢迎社会各界对餐饮服务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0738—6835365)。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双峰县人民政府
2014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