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管理的公告 娄底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政策问答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18日

来源:企业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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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第7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

土地增值税管理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规范土地增值税管理,防控执法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省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主体

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是纳税人应尽的法定义务。土地增值税清算应以纳税人为主体,纳税人应当对其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对于符合清算条件的纳税人未按照税法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处理。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分期、分类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原则上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依据确认清算单位。

清算单位应按照普通标准住宅、非普通标准住宅、非住宅类型分类,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据此申报土地增值税。

三、关于地下车库(位)清算处理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可售地下车库(位),按照非住宅类型房地产清算。

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地下建筑和按政府规定建造的地下人防工程改造的不可售地下车库(位),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或无偿移交给政府的(以产权转移登记、公证部门公证或在房地产项目显著位置公告并被全体业主知晓为判断依据),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上述不可售地下车库(位)永久使用权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地上房地产不同类型建筑面积占比,分别计入不同类型房地产销售收入征收土地增值税,其成本、费用按照配比原则扣除。

四、关于土地成本计算分摊问题

对于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应按分期开发项目占地面积占该成片受让土地总占地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以下简称“土地成本”)。同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开发产品的,按不同类型房地产开发产品的建筑面积占该项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土地成本。但对占地相对独立的不同类型房地产,应按该类型房地产占地面积占该项目房地产总占地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土地成本。

五、关于住宅与商业用房的成本扣除问题

单栋建筑物既有住宅又有商业用房的,商业用房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可以按照层高系数予以调整。

商业用房层高系数=商业用房平均层高/住宅平均层高

六、关于开发间接费用问题

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工程监理费、安全监督费等。

七、本公告自201451日起执行,凡与本公告不符的改按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4428

 

 

 

 

 

 

娄底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政策问答

 

1、什么是土地增值税清算?

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结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

 

2、主管税务机关的清算管理责任有哪些规定?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纳税服务,加强土地增值税政策宣传辅导。应及时对纳税人清算申报的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增值率以及税款计算等情况进行审核,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采取适当方法对有关鉴证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结束,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纳税人,并确定办理补、退税期限。

 

3、纳税人的清算义务有哪些规定?

纳税人应当如实申报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保证清算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对应当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纳税人或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纳税人,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清算或不提供清算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4、纳税人的房地产项目应当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条件有哪些?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5、纳税人的房地产项目可以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条件有哪些?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对前款所列第(三)项情形,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6、纳税人办理清算手续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应当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对于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是否进行清算;对于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清算通知,纳税人应当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

 

7、纳税人清算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时,对收入确认有哪些具体规定?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8、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对视同销售行为如何确定收入?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9、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的费用是否计征土地增值税?

对于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如果代收费用是计入房价中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如果代收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是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的,可以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

对于代收费用作为转让收入计税的,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对于代收费用未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计税的,在计算增值额时不允许扣除代收费用。

 

10、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对扣除项目取得的凭证有哪些具体要求?

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算与清算项目有关的扣除项目金额,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执行。除另有规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

 

11、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如何确定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金额?

房地产开发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照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银行金融机构证明的,经县、市税务机关审定,可据实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照《细则》第七条第(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扣除。

凡不能按照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的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银行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照《细则》第七条第(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扣除。

利息的上浮幅度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超过上浮幅度的部分不允许扣除;对于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和加罚的利息不允许扣除。

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计算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既向金融机构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时不能同时适用“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计算扣除”和“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计算扣除”两种办法。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

 

12、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时,应报送的清算资料有哪些?

纳税人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应提供的清算资料: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表及其附表。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说明,主要内容应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用地、开发、销售、关联方交易、融资、税款缴纳等基本情况及主管税务机关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三)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销售明细表、预售许可证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相应项目记账凭证的,纳税人还应提供记账凭证复印件。

(四)纳税人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还应报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

 

13、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清算资料的流程有哪些规定?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清算资料后,对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且报送的清算资料完备的,予以受理;对纳税人符合清算条件、但报送的清算资料不全的,应要求纳税人在规定限期内补报,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齐清算资料后,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不予受理。主管税务机关已受理的清算申请,纳税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撤消。

 

14、对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实行核定征收的条件有哪些?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实行核定征收。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他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或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房地产投资、联营的或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的,不适用核定方式征收,应进行查账清算。

 

15、企业自行清算后提出退税申请,对退税流程有哪些规定?

企业自行清算提出申请退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土地增值税清算退税审核表》。主管税务机关对退税企业进行清算审核和纳税评估,税管员在清算审核和纳税评估后确认应退税的,应在纳税人填报的《土地增值税清算退税审核表》上签具意见,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退税金额在50万元以内的,由县市区地税机关审批;退税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由市州地税机关审批。对开发项目中既有普通标准住宅,又有其他类型商品房的,当开发项目中其他类型商品房没有销售完毕或部分暂不对外销售的,一律不办理退税手续,待开发项目全部销售完毕,全面清算审核后,再办理补(退)税手续。

 

16、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后,再销售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应如何计算土地增值税?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

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17、纳税人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纳税人缴纳土地增值税,以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分别于3月、6月、9月、12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以月为一个纳税期的,于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18、对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是否加收滞纳金?

 

对未按预征规定期限预缴税款的,应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限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加收滞纳金。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