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批新规将于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29日       来源: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      阅读:430次

 我国将全面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驾考新规实施,可以“先学习后付费”;“史上最严”的奶粉新政……10月1日起,一批新规将正式实施。


  “五证合一、一照一码”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在全面实施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基础上,再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实现“五证合一、一照一码”作出部署。


  《通知》要求,从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实现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巩固和扩大“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成果,进一步为企业开办和成长提供便利化服务,降低创业准入的制度性成本。推进这项改革要遵循标准统一规范、信息共享互认、流程简化优化、服务便捷高效的指导原则。


  驾考新规 学时规定有变化


  日前,交通运输部和公安部发布了新版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新规已明确,以后学车培训里程不少于300公里。


  新《大纲》对部分车型的培训学时做了调整,C1证和C2证的总学时分别为62学时和60学时,均比原来的要求少了10多个学时。每学时为60分钟,其中有效教学时间不得低于45分钟。每个学员课堂学习时间和实际操作时间每天均不得超过4学时。各地可根据实际对培训里程做出相关要求,但最低不得少于300公里。同时,新《大纲》还调整约考方式,倡导和鼓励学员科目二和科目三一块培训,一块约考。不过,学员如果学时不够,将不能约考。


  此外,交通运输部还发布了《机动车驾驶培训先学后付、计时收费模式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从10月1日起,驾驶培训就可以实现“先学后付、计时收费”了。


  业内人士指出:按照新规,今后的学车考驾照将会越来越“自主”,驾校的服务会越来越好,考试和学车越来越透明化和人性化。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


  号称“史上最严”的奶粉新政《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将于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


  《办法》规定,每个奶企产品不得超过3个系列9种配方,且内外资企业接受同等监管。而原先在产品中表明原料来源的,要如实标明具体来源地或者来源国,不允许使用“进口奶源”、“源自国外牧场”、“生态牧场”、“进口原料”等模糊信息;不允许在标签和说明书中明示或者暗示“益智、增加抵抗力或者免疫力、保护肠道”等信息;不允许有“不添加”、“不含有”、“零添加”等字样;不允许标注虚假、夸大、违反科学原则或者绝对化的内容。


  业内人士认为,这预示着我国奶粉行业即将进入洗牌期。对于各大乳业来说,奶粉价格越发激烈,做减法、去库存也将成为现阶段面临的首要问题。


  船舶行业规范企业监督管理办法


  《船舶行业规范企业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


  此次公布的《船舶行业规范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对象是对已公告的符合《船舶行业规范条件》的船舶建造企业(即白名单船企),核心内容包括监督检查、变更、整改、撤销公告等管理事项及程序,其中最主要的是提出了符合撤销白名单船企的具体条件。


  有分析称,办法的实施,意味着入围“白名单”已经不再是船企的“免死金牌”,白名单船企也将开始“洗牌”。


  新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


  重新修订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以下简称《通则》)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原2010版《通则》不再执行。


  新通则主要有“两通一简”三大变化


  一是实现通则的通用性。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食品添加剂通用一个通则,对同一企业生产不同类别食品,统一审查基本要求,与一企一证”原则实现有效衔接。


  二是实现许可与监管的联通。加强生产许可与日常监管的衔接,体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原则。将现场核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由企业在取得许可证后一个月内完成,三个月内监督检查,不仅可缩短企业办证时限,而且使许可和监管活动紧密联通。


  三是简化了许可审查条件、要求和内容。第一简化了延续、变更需要提交的材料和审查要求;第二简化了对试制产品检验合格报告的要求;第三简化了对外设仓库的核查要求;第四简化了许可文书。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不仅强化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明晰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的管辖职责和查处的职责,对抽样程序、电商平台的惩处措施也给出了明确规定。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都可以通过网络购样进行抽检。也就是说,鉴于网络食品影响的广泛性和民众的高度关注性,包括国家总局和地方局在内都可以根据监管的需要对网络食品进行抽检。


  新版海关稽查条例


  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将于10月1日起实施。


  新版海关稽查条例明确了企业主动披露制度,增加了可引入社会专业机构开展工作的规定,将“推行简政放权、激发企业和市场活力”作为一项重要内容,预计对外贸类企业会产生深远影响。


  新版《家用电冰箱耗电量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新修订的《家用电冰箱耗电量限定值及能效等级》将于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


  新修订的家用电冰箱能效标准完善了产品能效的评价、测试和计算方法,使产品的耗电量测试值更加符合实际使用状况。


  新标准将能效等级按照“1、2、3、4、5”由高到低划分,1级产品最节能,老1级耗电量需下降40%左右。同时,新标准同时扩大了适用范围,涵盖了冷藏箱、冷藏冷冻箱、冷冻箱等传统产品以及酒柜、卧式冷藏冷冻柜等创新产品。


  地方新政:


  《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意味着,我国首部针对土壤污染防治的地方性法规正式出台。


  《条例》分8章,涉及土壤污染的预防、治理、监管,以及信息公开与社会参与、特定用途土壤的环境保护等。


  针对现行土壤环境管理体制“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现象,《条例》明确,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由政府总负责、环保部门统一监管、相关部门分工负责,从完善土壤环保相关标准与检测体系,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现状普查等多方面进行监管。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作为江苏省安全生产领域的重要地方性法规,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共五章56条,有80%以上的条款是对《安全生产法》相关内容的补充、延伸和细化。其中结合江苏实际新增的条款占40%,主要明确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和原则,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补充、细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明晰各级政府及安委会、乡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以及村民(居民)委员会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下文简称《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悉,修订后的《条例》增加了“绿色发展”、“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两章,条文数量从原来的60条增加到91条。


  《条例》从立法上突出源头预防,强化污染治理。污染防治方面,上海将完善污染天气应急措施,强化机动车船管理、加强扬尘控制。水领域中,强化水源地保护,太浦河水源地实施危险化学品禁运,禁止工业污水外运。土壤方面,上海将建立政府调查与企业监测相结合的土壤污染防控机制,强化风险防范和修复责任,严控污染场地用于敏感性建设项目。


  “湘版”物业维修金管理办法


  经湖南省政府同意,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湖南省财政厅日前联合出台《湖南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着力破解物业维修资金的筹集、监管、使用、增值“四难”问题。


  《暂行办法》共五章45条,以破解物业维修资金“四难”问题为导向,提出了细化交存要求、灵活设定表决方式、开放计划使用方式、实施应急维修制度、推行业主大会自行管理等举措。


  《暂行办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江西省税收保障条例》


  《江西省税收保障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


  《条例》共7章41条,与原税收保障办法相比,具有保障措施更加有力、涉及部门更加广泛、信息目录更加规范等特点。其中,加强涉税信息管理,是强化税源控管的关键,也是《条例》的核心条款。《条例》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将11类涉税信息提供给综合治税信息平台。这些项目包括注册登记,生产经营许可,专业资质项目许可,不动产登记租赁交易,工程项目中标及建筑造价,对外投资及股权变更、技术转让,政府定价,用工就业,商演赛事,进出口、对外付汇、公用事业信息,以及涉税信息目录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


  《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


  10月1日起实施的《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中明确,对网络商品和服务经营者实行实名登记和身份核实,为规范网络交易、促进网络经济健康发展提供了制度支持。


  有分析称,这就意味着,今年10月起,个人开网店要登记实名,具备条件的要办理工商登记注册,而已经有营业执照的经营主体则要将营业执照电子版公开。


  新版《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条例》


  重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条例》(下称“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


  重新修订的旅游条例,是对《旅游法》的补充和细化,突出保障旅游者权益,约束了网上卖旅游、召集驴友等新情况、新问题,也从立法层面成为推进广西旅游发展的有力保障。


  《湖北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试行)》


  《湖北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试行)》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追溯工作,落实实施食品安全追溯的管理机构、人员,将食品安全追溯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食品安全追溯协调机制,建设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扶持食品安全追溯示范区和重点企业,配置追溯设施设备和查询终端。办法还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商务、出入境检验检疫、发展改革、财政、经济信息化、卫生计生等相关部门的责任进行了划分。


  《北京市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


  《北京市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将于2016年10月1日正式实施。这意味着“暂住证”将被“居住证”所取代。


  据了解,在京居住6个月以上且符合在京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外地户籍来京人员,可以申领居住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