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铁路建设协调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18日       来源:湖南省政府网站      阅读:499次

  关于印发《湖南省铁路建设协调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发改重点〔2016〕673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重点办、铁建办: 

  现将《湖南省铁路建设协调工作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铁路建设协调工作经费管理办法》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9月12日 

  附件: 

湖南省铁路建设协调工作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铁路建设协调工作经费的管理,保障铁路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铁道部与湖南省人民政府签署的《关于加快推进湖南铁路建设的会议纪要》(铁计函[2008]965号)以及我省铁路建设有关工作规定,结合我省铁路建设协调工作经费管理及使用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协调工作经费是指用于我省铁路建设推进及矛盾纠纷协调处理工作开支的专项工作经费。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范围内的国家铁路(新建和增建的国家铁路网干线铁路和其他铁路)、地方铁路(含铁路专用线)以及轨道交通项目(包括地铁、轻轨、磁悬浮、快轨、有轨电车、新交通系统等)。 

  第三条    各地铁路建设协调工作经费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为主负责筹集,省给予适当补助。部省合资合作共建铁路的省级补助资金部分由省方出资人代表湖南基础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基础投”)或省政府指定的其他出资人代表负责筹措并作为资本金计价入股。省重点建设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重点办”)负责资金申报、审核、分配、下拨、监管以及省本级协调工作经费的使用管理。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四条    资金拨付、会计核算、财务监管等按照政府财政资金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条  铁路建设协调工作经费管理原则:按单个铁路项目里程计提的原则;按项目建设进展和协调处理工作成效下拨的原则;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安全运行的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原则。 

  第六条  铁路建设协调工作经费管理任务:做好资金的预算、筹措、控制、调度、监督和检查工作。依法依规依程序使用、管理资金。严格控制资金成本,严禁资金浪费,提高使用效益,确保湖南境内铁路协调工作正常开展,确保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建立和完善铁路建设协调管理激励机制。 

  第七条    省发改委设立铁路建设协调工作经费专户。省级铁路建设协调工作经费按省政府规定的标准进行计提。 

  第三章    资金拨付 

  第八条    省重点办依据我省铁路建设情况,提出协调工作经费用款计划,省基础投或省政府指定的其他出资人代表应及时组织、筹措资金并拨付到省发改委铁路建设协调工作经费专户;除省重点办提留10%作为铁路项目省级层面协调管理开支外,剩余部分依据铁路沿线各市州铁路建设进度和协调工作成效,结合铁路途经相关县市区的区间里程(含正线和连接线)等因素,由省重点办统筹提出资金下拨方案;方案按程序报批后下拨到经财政部门批准开设的市州铁路建设协调工作经费资金专户。市州铁路建设协调部门在进行经费的二次分配时,应优先向基层、向矛盾突出协调难度大的县市区倾斜。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九条  各市州铁路建设协调部门必须把好资金的使用审批关,要依据本办法制定、完善相关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的财务管理人员,切实管好、用好专项工作经费。 

  第十条  铁路建设协调工作经费主要开支范围为:对参与铁路建设矛盾协调处理工作的相关单位予以经费补助;对积极支持铁路建设和协调工作成效突出的责任单位予以奖励;经市州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铁路建设协调工作经费可用于跟铁路建设协调相关的:办公场地租赁及办公用品购置;工作用车购置、租赁及车辆运行、维修保养;会务开支;公务接待、差旅费用;聘用工作人员工资、津补贴;加班、误餐补助;特殊个案推动;对施工单位的节假日慰问;其他符合财务制度的支出。 

  第十一条   会计核算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接受各级审计部门审计。新增固定资产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执行,并依法登记和管理使用。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和湖南省委九项规定,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坚决杜绝贪污挪用和奢侈浪费行为,坚决杜绝巧立名目、超标准超范围使用资金。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省重点办根据市州协调工作经费使用管理情况,适时开展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作为协调经费分配的重要依据和参考。对于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协调经费等行为,将提请相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我省境内其他投资体制的铁路建设协调工作经费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