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价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25日       来源: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阅读:124次

湘发改价商2016478

 各市(州)发改委、省直管县发改局,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748号)关于2016年4月20日起全部取消化肥电价优惠等有关要求,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销售电价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化肥优惠电价。2016年4月20日起,化肥生产用电价格按相应用电类别的工商业用电价格执行,具体电价水平见附件1。

二、下调除居民生活用电外的其它各类农村到户电价水平。

1.实现农村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与省电网目录电价同价。

2.缩小农村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与省电网目录电价价差。农村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每千瓦时下调2.1分钱(已执行目录电价的不再下调),农村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最高限价水平亦相应下调,最高限价具体标准见附件3。

3.以上电价调整自2016年6月1日起执行。

三、各市县地方电网电价,由各市(州)、省直管县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尽快提出调整方案,按价格管理权限审批后执行。

四、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本次电价调整措施及时落实到位。

 

附件:1、湖南省电网(已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地区)销售电价表

    2、湖南省电网趸售电价表

    3、湖南省农村到户电价最高限价表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