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交通运输行业重点实验室评估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13日       来源:交通运输部      阅读:160次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交通运输行业重点实验室评估工作的通知


交办科技函〔2018〕1408号


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山东、新疆、青海省(区)交通运输厅(委),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长江航务管理局,各有关行业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行业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依据《交通运输行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交科技发〔2017〕174号),经部领导同意,现就开展重点实验室评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目的


  全面掌握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成效,总结经验和成绩,完善竞争和退出机制,推动重点实验室布局优化和良性发展。


  二、评估对象


  本次评估的对象为认定满5年的43家重点实验室(见附件)。评估数据统计时间为2013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


  三、评估内容


  评估工作实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主要内容包括重点实验室的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情况。


  四、评估组织


  (一)部科技司负责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评估工作。


  (二)交通运输行业重点科研平台主任联席会议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协助承办相关具体工作。


  (三)协助管理机构、依托单位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有关重点实验室参加评估工作。


  五、评估安排


  评估工作按照自评、现场评估和综合评议三阶段进行。各阶段时间及工作安排如下:


  (一)自评。


  时间:2018年9月20日至10月19日。


  工作安排:


  1.各有关单位接到通知后按要求组织本单位所属重点实验室按照评估指标体系开展自评估工作,并主动联系协助管理机构给予指导。


  2.各重点实验室认真总结评估期内实验室运行情况,收集、整理相关材料,在开展自评的基础上形成《交通运输行业重点实验室自评估报告》。


  3.各单位于自评估阶段截止日前完成重点实验室自评工作,并将自评报告一式七份、佐证材料一份、电子文档(光盘刻录)寄至秘书处。


  (二)现场评审。


  时间:2018年10月下旬至11月中旬。


  工作安排:部科技司组织对参评重点实验室提交的自评报告进行审查,并组成专家组开展现场评估。


  (三)综合评议。


  时间:2018年11月中旬至11月下旬。


  工作安排:根据自评和现场评估情况进行综合评议,确定评估结果,经公示无异后予以公布。


  六、评估结果应用


  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类。


  (一)评估结果为优秀的,通过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成果优先推荐纳入部重点科技项目清单、在部有关人才计划评选中予以倾斜等政策予以支持激励。


  (二)评估结果为合格的,对部分研究方向过时或存在交叉重合的科研平台,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重新确定其研究方向。


  (三)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期为1年);整改不合格的,不再列入重点实验室序列。


  (四)未按要求完成评估或主动退出评估程序的,视为放弃重点实验室资格。


  七、其他事项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重点实验室评估工作,认真组织并严格按照要求参与评估工作,严禁弄虚作假。


  (二)评估指标体系和自评报告模板请在交通运输部网站科技司子站通知公告栏(http://zizhan.mot.gov.cn/sj/kejs/)下载。


  (三)评估工作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部科技司 林小平、付熙


  电  话:010-65292812、65292859


  秘书处:罗凯、陈继园


  电  话:010-58278622、58278551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里240号622房间


  邮政编码:100029


  电子邮箱:moclab@qq.com


  附件:参加评估的交通运输行业重点实验室名单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8年9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参加评估的交通运输行业重点实验室名单

  

关键字: 交通运输
文号:
文件字号: 交办科技函〔2018〕1408号
发文部门: 交通运输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