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18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15日       来源:湖南省财政厅      阅读:444次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各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各非证券资格资产评估机构,各代理记账机构: 

  为依法履行财政会计监督职责,严肃财经纪律,维护财经秩序,根据《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18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和资产评估机构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18〕33号)和《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8年度财政监督重点检查计划的通知》(湘财监〔2018〕4号)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决定组织开展2018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和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会计师事务所)、非证券资格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机构)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至2018年11月10日。 

  二、检查方式 

  本次检查采取被检查单位全面自查,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对重点行业开展重点检查,省财政厅和受委托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开展重点检查,以及省财政厅对沅陵县、洞口县、花垣县开展扶贫资金专项检查多种方式结合进行。 

  三、检查范围和内容 

  (一)对重点行业开展会计监督检查 

  2018年,我省会计监督上下联动检查重点行业为全省各级代理记账机构。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等有关规定,为规范代理记账机构的代理记账行为,检查重点为代理记账机构2017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执业质量、设立条件等情况,重大问题可追溯至以前年度。 

  根据财政部和省财政厅重点检查计划安排,由省财政厅直接对沅陵县、洞口县、花垣县开展扶贫资金专项检查,检查内容包括2017年度各级各部门扶贫资金的收入、支出、结存的管理情况等,检查对象包括财政、扶贫、农业、民政等扶贫资金的主管部门以及乡镇、村级组织等,如有必要可入户核对相关情况,并可延伸检查以前年度和2018年。 

  同时,在确保联动检查数量的基础上,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围绕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开展其他行业的重点检查,一是围绕乡村振兴战略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可选择“两不愁三保障”的相关行业开展检查。二是围绕打好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理念,可选择治理环境污染、节能环保和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行业开展检查。三是围绕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坚持主动防范、系统应对、标本兼治、守住底线的总体思路,重点推进“三去一降一补”,可以选择钢铁、煤炭、房地产、交通等行业开展检查。四是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选择关系国计民生的其他重点行业开展检查。 

  (二)开展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检查 

  按照财政部和省财政厅重点检查计划的要求,省财政厅将在各会计师事务所自查的基础上开展重点检查,其中:对B类(执业质量较好)会计师事务所抽查比例不低于10%;C类(执业质量一般)会计师事务所抽查比例不低于20%;对D类(执业质量较差)会计师事务所抽查比例不低于30%;同时,省财政厅将对省内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梳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优先列入重点检查名单:2012年以来从未接受过检查的、近三年受到行政处罚的、未按要求报送相关材料的,重点加大对风险意识淡薄、恶性低价竞争、挂名执业、出具不实审计报告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检查力度,对有违规线索的可以直接列入重点检查名单。 

  (三)开展对资产评估机构的监督检查 

  按照财政部的要求,省财政厅将在各资产评估机构自查的基础上开展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控制在20%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6号)等规定,检查重点是资产评估机构2017年度执业情况,重大问题可追溯至以前年度。发现重大问题或线索时,应延伸检查资产评估委托人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及相关单位。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资产评估机构会计信息质量、执业质量、内部管理(包括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和持续满足设立条件情况、财务会计核算情况等。对执业情况的检查要重点关注资产评估机构和人员是否在评估过程中勤勉尽责,是否履行了适当的评估程序,是否采取了有效的评估方法,评估结论是否恰当,工作底稿是否能反映评估程序实施情况,是否存在出具虚假报告和重大遗漏报告等行为。 

  四、检查分工 

  (一)全面自查 

  省财政厅和市州、县市区财政局负责组织所属代理记账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区一级由市本级统一负责),以实现对全省代理记账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的全覆盖。沅陵县、洞口县、花垣县还需对扶贫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自查。 

  (二)重点检查 

  省财政厅和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要求,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对随机产生的重点检查名单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等媒体平台进行公开公示。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选择在本地有代表性的代理记账机构,每个市州选取不少于5家、县市区选取不少于3家(少于此数量则全部检查)。省财政厅直接检查的代理记账机构名单视各市州自查情况和重点检查名单确定。 

  根据要求,重点检查不少于40家会计师事务所、不少于12家资产评估机构,其中省属会计师事务所、省属资产评估机构由省财政厅开展重点检查,其余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按照其所属的级次和地域,由省财政厅委托相应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开展重点检查。 

  省财政厅重点检查沅陵县、洞口县、花垣县的扶贫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处理处罚 

  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和沅陵县、洞口县、花垣县扶贫资金管理情况的处理处罚由省财政厅负责,代理记账机构的处理处罚由省财政厅和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分别负责。 

  五、组织实施 

  (一)材料报送 

  1、各市州、县市区所属代理记账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在8月25日前完成自查自纠工作(包括自查表和自查自纠报告,报送附件见后),并将自查自纠材料按所属关系以电子版形式分别报送各级财政部门。其中,省属会计师事务所、省属资产评估机构和沅陵县、洞口县、花垣县扶贫资金自查报告直接报送至省财政厅财政监督检查局。 

  对于未按照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并填列和报送资料的单位,将直接列入下一年度重点检查名单。 

  2、各市州财政局于8月31日前汇总所属本级、县市区代理记账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自查资料后,连同重点检查名单统一报送省财政厅财政监督检查局。 

  3、完成现场检查后,各检查组(含市州、县市区检查组,代理记账机构检查组除外)于10月20日前向省财政厅财政监督检查局提交工作底稿、检查报告、专项检查情况总结、典型案例和违法违规情况表,并拟定整改通知书、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交省财政厅财政监督检查局审理组。对于检查中受到行政处罚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和相关县,由省财政厅财政监督检查局统一逐户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 

  4、代理记账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和相关县在接到财政检查报告、行政处理处罚等相关文书后,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签署意见(没有及时签署意见的视为无意见),并及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送省财政厅和相关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对整改落实不力的,省财政厅和有关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可将其列入下一年度重点检查名单。 

  5、对代理记账机构等重点行业开展会计监督检查的,由市州财政局统一汇总所属本级、县市区的检查材料,审核后于11月15日前以正式文件(附电子版)集中报送省财政厅财政监督检查局。其中,文字材料由市州财政局分区域直接打包报送,无需汇总;表格由市州本级财政局汇总至一张表格,并经审核无误后报送。具体报送材料如下: 

  (1)会计监督检查工作总结。检查总结要全面反映本级财政局组织开展检查的整体情况,突出检查工作思路和取得的成效,认真提炼检查经验和有效做法,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会计监督工作的意见建议。总结文字要简单精练,突出亮点,字数控制在3000字内。 

  总结中要体现现场检查成立临时党组织,严格落实组织生活制度,实现党建、业务两促进的情况。 

  (2)代理记账机构检查专题材料(附件4)。主要总结开展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质量和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加强监管的意见建议。 

  (3)典型案例(突出案件事实,认定依据及处理结果)、调研报告和工作信息等材料。 

  (4)2018年度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表格切勿改动格式,以免影响汇总,格式改动的一律退回重新填报)。 

  (二)工作安排 

  1、查前公示。9月5日前,省财政厅将全省的重点检查名单统一在省财政厅和省注协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 

  2、重点检查。10月10日前,省财政厅及相关市州、县市区完成现场重点检查工作,现场检查时,要严格检查程序,做好工作底稿和检查报告的撰写及签证工作。 

  3、检查总结。12月15日前,省财政厅汇总检查情况形成工作总结并报财政部。 

  4、查后公告。12月30日前,省财政厅将2018年会计监督检查的情况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县市区应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将检查与调研相结合,提高工作效率。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保障专项检查经费,抽调业务骨干组成检查组,并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实检查力量,保证各项检查工作顺利完成。财政部门在加强内部沟通协调的同时,要加强与审计、税务、工商等部门以及行业协会的协作,形成监管合力。 

  (二)规范检查程序。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依规、依程序开展检查,建立案件审理和专家咨询制度,控制行政风险。要切实加大对编制多套财务报表、偷漏税款、故意出具虚假报告等违规行为的处理处罚力度,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确保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尺度统一。对不属于财政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应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三)开展自查自纠。各重点检查单位应当认真搞好自查自纠,据实写出自查自纠情况报告,对自查中发现并积极整改纠正的问题,可依法从轻、从宽处理;对重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拒不配合检查的,将依法从重、从严处理。 

  (四)配合专项检查。各重点检查单位要积极配合检查组开展检查工作。在检查组进驻时,要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在检查组检查期间,各单位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检查;有特殊情况的,应事先向检查组报告。检查组交换意见时,相关人员应及时到场参加。重点检查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回避、推迟或拒绝检查。 

  (五)严守廉政纪律。各市州、县市区要严肃财经纪律,认真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九条规定”的各项要求,加强对检查人员包括聘用专家的廉洁纪律教育,严格遵守各项检查纪律和廉政规定。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及聘用专家对检查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要坚持和加强党对业务工作的领导,各检查组要成立临时党组织,严格落实组织生活制度,实现党建、业务两手抓,两促进。 

  (六)加大公开力度。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全面实行查前公示和查后公告,加大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并与诚信体系建设有机结合,切实增强监督检查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和威慑力。查前公示和查后公告应采用正式公文格式,并在门户网站等相关媒体全面公开。 

  联系人:省财政厅财政监督检查局 宋强 

  联系电话:0731-85165310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城南西路1号 410015 

  邮箱:hnkjjdsq@163.com 

  附件:1、____年度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2、2017年度代理记账机构自查表(共3张) 

        3、2017年度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表(共4张) 

        4、2017年度资产评估机构自查表(共4张) 

       5、XXX(工商登记名称)自查自纠情况报告 

         6、XX市州、县市区2018年代理记账机构专项检查工作总结提纲 

 

  湖南省财政厅 

                               2018年8月13日 

 


附件1、年度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空表).xls 附件2、2017年度代理记账机构自查表(共3张).xls 附件3、2017年度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表(共4张).xls 附件4、2017年度资产评估机构自查表(共4张).xls 附件5-附件6.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