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开展2017年度省级专项资金绩效自评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年03月20日       来源:湖南省商务厅      阅读:318次

各市州、省财政直管县商务主管部门,厅机关各有关处室(中心):
    为进一步强化绩效和责任意识,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省级一般公共预算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工作的通知》(湘财绩〔2018〕3号)要求,省商务厅定于2018年3月至4月开展2017年度省级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依据
    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湘政发〔2012〕33号)、《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7年度省级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湘财绩〔2018〕3号)、《湖南省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5〕118号)、《湖南省流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外〔2015〕27号)、《湖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审批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5〕90号)等文件通知和管理办法。
    二、评价目的
    客观公正地评价2017年度省级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资金使用效率和社会经济效益,为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提供重要依据;及时总结经验,分析存在问题及原因,采取切实措施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不断提高资金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
    三、评价对象
    1、2017年省流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2、2017年省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本次绩效评价对象为上述2个专项资金,每个专项又细化为若干使用方向。下达各市县的具体资金使用方向、资金量、指标文号等详见附件1。
    四、评价主要内容
   (一)资金的政策和管理情况
    1、资金设立政策依据是否充分,目标设置是否科学;
    2、资金管理办法是否规范,项目管理是否完善。
   (二)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情况
    1、资金分配是否“散、小、乱”,是否存在多头申报、重复安排资金的情况,是否存在不按评审结果确定项目的情况;
    2、资金拨付是否及时,配套资金是否按时到位;
    3、资金使用单位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会计核算是否规范,是否规范使用资金,是否按时保质完成项目任务。
   (三)资金的绩效情况
    1、是否完成预算绩效目标;
    2、资金使用效果如何,包括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及可持续影响。
    五、评价工作组织领导
    成立“2017年度省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与省流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由省商务厅厅长任组长,分管财务的副厅长任副组长,省商务厅相关处室处长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商务厅财务处,财务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名单详见附件2)
    绩效评价具体工作由省商务厅财务处牵头组织,相关处室共同完成。省商务厅各相关处室具体承办各使用方向资金绩效评价有关资料的收集、核实、汇总、报送、现场评价联络等工作。
    六、评价工作程序、责任分工及进度安排
    2017年度省级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实行层层自评,分级汇总的工作程序,省商务厅负责组织全省自评工作;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市州本级及所辖区自评;省直管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自评;各资金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自评。本次绩效评价主要包括绩效自评、现场评价、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应用和上报等工作环节。
   (一)绩效自评
    1、各资金使用单位收集整理分析资金项目的绩效情况,填写《基础数据表》和《满意度调查表》,分别撰写二类专项《绩效自评报告》,在《指标评分表》上进行自评打分,同时按要求准备佐证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将《绩效自评报告》、《基础数据表》、《指标评分表》及佐证材料一并报送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直资金使用单位报送省商务厅相关业务处室,市县资金使用单位报送市县商务主管部门)。此项工作在3月25日前完成。
    2、各市县商务主管部门收集整理审核本地区资金使用单位上报的自评材料,按资金使用方向汇总填写《基础数据表》,分析满意度情况,分别撰写二类《绩效自评报告》,在《指标评分表》上进行自评打分,将《绩效自评报告》、《基础数据表》、《指标评分表》及佐证材料分别报送省商务厅相关业务处室。此项工作在 3月31日前完成。
    3、省商务厅各相关业务处室收集整理审核各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及省直资金使用单位上报的自评材料,对本处室管理的专项资金绩效情况开展自评,汇总填写《基础数据表》,分析满意度情况,分别撰写二类《绩效自评报告》,在《指标评分表》上进行自评打分。将《绩效自评报告》、《基础数据表》、《指标评分表》报送省商务厅财务处。此项工作在4月20日前完成。
   (二)现场评价
    绩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将根据区域分布、资金额度、项目性质等情况,选取部分单位和项目,组织开展现场评价,具体安排另行通知。现场评价采取现场座谈、走访调查、实地查看项目建设等方式进行,各级资金主管部门、资金使用单位要予以全力配合。此项工作在4月20日前完成。
   (三)综合评价
    省级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小组根据各资金使用方向自评材料,并结合现场评价情况,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综合评价,撰写省级专项资金绩效总结自评报告,在4月30日前向省财政厅报送总体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
   (四)评价结果应用和上报
    市县商务部门应及时将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意见反馈项目单位,督促整改。对整改不落实或者不到位的,应根据情况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提出调整或收回资金的建议,省商务厅将依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要求,会同省财政厅做出相应决定。绩效评价工作质量及评价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参考。省直部门完成绩效自评后,省财政厅将组织专家对绩效自评工作质量进行审核评分,并将评分结果公开通报。
    七、有关要求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绩效评价责任,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做好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各项工作。各项评价数据资料要做到真实准确,严格杜绝虚报、错报、漏报、瞒报等现象。《绩效自评报告》要有资金安排使用和项目建设的具体内容、使用效果,要查摆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和今后工作打算。《指标评分表》要全面、准确、客观反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绩效情况。佐证资料要符合项目实际情况和评价工作要求。本次绩效评价相关文件和表格可在省商务厅门口网站(“财政信息”栏目)下载。
    请各市州、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分别确定一名联络员,以市州为单位收集汇总(报名表详见附件10),于3月20日前报省商务厅财务处(联系人:李韶辉 电话: 0731-85281305 QQ: 523694468)。

    附件:http://222.240.202.29/files/upload/file/20180320/20180320091228_4003.r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