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年01月30日 来源:湖南省财政厅 阅读:422次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各市州国税局、地税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精神,经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审核确认,湖南省红十字会等14家单位具有2017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见附件)。
企业2017年度通过上述公益性群众团体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2017年度通过上述公益性群众团体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附件:湖南省2017年度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
益性群众团体名单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