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峰县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双峰县交通运输局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07日       来源:县交通运输局      阅读:653次

双峰县交通运输局

关于印发《双峰县交通运输局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

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双峰县交通运输局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双峰县交通运输局

                                                                                                                                2017年9月5日

双峰县交通运输局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进一步规范国家公职人员从政行为。根据《湖南省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娄底市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和《双峰县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经局党组研究同意,决定在全局范围内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

一、工作目标

对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进行清理整治,敦促有关人员按要求退出违规经营;严肃查处相关领域“顶风雨为”、“小官贪腐”突出问题;督促局属强化领导责任,依纪依规履职尽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保障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二、清理对象

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的国家公职人员本人,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辞去公职未满三年或退休未满三年的领导干部、辞去公职未满两年或退休未满两年一般公务员。

本文所称“国家公职人员”包括: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中层以上管理工作人员。“领导干部”包括:全县副科级以上国家公职人员,国家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公务员”包括: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的工作人员和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工作人员。

三、清理内容

1、涉矿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涉及煤矿、非煤矿山等矿产资源开发、选冶行装经营性活动的行为。

2、涉砂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砂石企业(个体工商户)、采砂船、运砂船(车)、浮吊、砂石码头(堆场)等经营性活动的行为。

3、涉渔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在江河湖库等天然水域利用矮围、网围、网箱等方式圈湖占地,开展捕捞、养殖等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4、涉小水电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小水电项目经营的行为。

5、涉烟花爆竹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烟花爆竹生产、运输、批发的企业,尤其是涉及黑火药、引火线、单基火药的企业经营活动的行为。

6、涉危险化学品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的企业,尤其是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经营的行为。

四、清理要求

1、国家公职人员(不包括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精神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本人不得参与上述经营性活动,或在上述经营性活动中参股,其中,国有企业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或参股相关私营企业经营性活动。

2、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一律不得违规参与上述经营性活动,或在上述经营性活动中参股。

3、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4、国家公职人员一律不得利用职务或职权上的影响,在上述经营性活动中非法为他人谋取利益。

5、所有国家公职人员一律严格按要求填报有关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成退出手续,不得有“明退实不退”或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转让企业或股份等行为。领导干部应当如实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参与经营性活动有关情况,如存在问题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成退出手续,所有退出转让情况,应向组织报告。

6、对在规定时间内拒不主动报告问题、拒不退出或拖延退出的,依纪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并公开曝光;涉嫌犯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干拢、妨碍、对抗组织调查的,一律从严惩处。

五、工作步骤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自2017年9月1日起,至2018年1月31日止,分四个阶段实施:

1、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9月1日前)

成立局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局属各单位根据本方案制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相应成立专项整治工作机构,召开工作动员大会,深入动员部署,在报纸、电视、网络、手机报等媒体上进行广泛宣传,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局专项整治办举报电话:6891226,邮箱:2359622418@qq.com)。

2、自查自纠阶段(2017年9月2日-9月30日)

局属单位认真组织开展个人主动填报,国家公职人员必须按要求填报《双峰县国家公职人员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个人情况报告表》,个人报告材料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相应专项整治办留存备查。在2017年9月30日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主动如实向相应专项整治办报告,并办理完成退出手续的,可依纪依规从轻或减轻处理,情节轻微的,免予处分。

局属各单位对个人主动填报情况开展全面清查,领导干部尤其是党政负责人,要切实履行“一岗双责”规定,带头自查自纠,并且认真抽查自查自纠情况,查处有关违纪违规问题。各单位按要求填报《双峰县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情况汇总表》,上报局专项政治办。

3、整治查处阶段(2017年10月1日-2017年12月31日)

局属各单位根据个人报告和自查自纠情况,将梳理发现的问题线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移交相应专项整治办;各单位专项整治办根据问题线索和群众举报信息进行查处,对违规友与上述经营性活动,未按照要求申报并退出的公职人员,一经查实依纪依规从重处理;涉嫌违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局专项整治办将对局属各单位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抽查,对自查工作搞形式、走过场、敷衍塞责甚至掩盖问题、弄虚作假的、依纪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行政执法不作为、失职渎职的,严肃追究责任。自2017年10月起,各单位专项整治办按月将整治查处情况报送至局专项整治办。

4、规范总结阶段(2018年1月1日-1月31日)

局属各单位要认真总结分析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补全相关管理漏洞和环节缺失。通过专项整治、建立健全防范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各类经营性活动的规章制度,尤其加强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敏感岗位的制度建设,促进公职人员廉洁从政,遵纪守法开展活动;增强制度的针对性、系统性、有效性,推进市场为主优化配置资源,减少不合理行政干预,培育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六、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局属各单位党政负责人要切实履职担当人要切实履职担当,真正做到统一思想和行动。局属各单位党支部是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党政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局纪检监察室是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监督王体。

2、明确工作职责。局纪检监察室牵头成立局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专项整治的组织协调、信息综合、调研指导等日常工作。局属各单位负责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要主动参与专项整治,加强监督执纪,对相关违纪违规案件进行查处。

局属各单位要按照局机关的统一部署,成立专项整治工作机构,制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局专项整治办将督促各单位落实工作实施方案依纪依规查处违规参与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对单位履职情况进行督查问责。

严肃查办案件。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整治查处阶段发现的问题及群众举报投诉的司题,一经查实,严肃处理。专项整治期间,局属各单位要对外公布专项整治工作的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认真受理群众举报投诉,注意保护好举报人,并对群众举报授诉的问题认真核查。同时,各单位专项整治办要针对重点领域和部门加太案件查办力度,以案件查办推动整治工作深入开展,在专项整治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局专项整治办报告。


附件

双峰县交通运输局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组成人员和工作职责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局系统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经局党组研究同意,成立双峰县交通运输局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现将局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有关工作职责和组成人员明确如下:

一、组成人员

组 长:谭余崇

副组长:刘丁庚、胡书仁

成 员:王建国、王善求、李国荣、彭群交、刘君怡、熊国永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局纪检监察室

二、工作职责

(一)局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研究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组织局属各单位开展专项整治;听取有关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和协调解决专项整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对全局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指导。

(二)局专项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工作职责

局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室,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信息综合、调研指导等日常工作。包括:有关会议准备、文件起草、宣传报道;有关材料审核、情况通报、综合报告;有关工作事项调度安排、调研督查;有关问题线索交办督办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