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商务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湖南省中小微外贸企业出口融资无抵押担保+银行优惠贷款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05月11日       来源:湖南省商务厅      阅读:461次

湘财外〔201651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央有关出口退税政策变化,以及全省中小微外贸企业出口融资无抵押式担保+银行优惠贷款工作实施情况,为进一步解决出口企业流动资金困难、降低外贸企业融资成本、支持外贸企业扩大出口,决定对《湖南省中小微外贸企业出口融资无抵押式担保+银行优惠贷款暂行办法》(湘财外〔201630号)相关政策予以补充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参加出口无抵押式担保融资的企业,省财政对其实际缴纳的担保费按50%的比例进行补助,对其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按30%的比例进行贴息,从201681日开始执行。其中,担保费补助由担保公司直接对企业进行减收(即收取的担保费年化费率由原来的不超过贷款金额的2%下降为不超过1%)。担保公司根据担保费实际减免额按季度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申报;贷款贴息由银行按年度汇总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申报。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46号公告中对出口退税管理工作的调整情况,实施出口退税账户托管便利融资政策(实施细则见附件)。符合条件且有合作意向的银行,需与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国税局另行签订合作协议。

 

附件:出口退税账户托管便利融资实施细则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商务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61130


 

附件

 

出口退税账户托管便利融资实施细则

 

第一条  出口退税账户托管便利融资,是指银行在以企业出口退税账户实行托管的前提下,向企业提供的以出口退税应收款作为还款来源、贷款条件优惠、贷款手续简便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第二条  贷款对象准入条件:

(一)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信誉良好、没有非法逃套汇和偷骗税行为、财务管理健全的贸易型企业

(二)有自营进出口权且上年度出口实绩在1000万美元以上。

(三)属于国税部门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的一、二类企业。

(四)符合银行所设定的该项贷款产品基本条件。具体条款由合作银行公布。

贷款对象实行名单制管理。省商务厅根据长沙海关提供的出口数据和省国税局提供的一、二类出口企业名单进行筛选审查后,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贷款额度、期限和用途。单个企业的年度授信额度以该企业6个月月平均退税额的3倍为限且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后续年度可根据信用情况逐步提高;单笔贷款金额不超过企业出口退税应收款金额。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贷款资金主要用于补充企业主营业务发展,不得用于房地产、高利贷、证券及金融衍生品等投资。对于同时提出“无抵押式担保+银行优惠贷款出口融资”与“出口退税账户托管便利融资”需求的企业,由银行统一核定授信总量、统一管理。

第四条  融资成本。银行融资综合成本(包括贷款利息和手续费)最高不超过央行同期基准利率的110%。银行不得设置保证金、存款余额等其他条件,不得收取银行融资综合成本以外的评审费、管理费、服务费、手续费等其他费用。

第五条  由省财政厅在银行开立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融资风险补偿基金专户,并存入首期金额1亿元,后续根据业务发展情况予以持续补充。银行按照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融资风险补偿基金金额的10倍放大(即10亿元专项贷款规模)给予符合准入条件的外贸企业出口退税便利融资授信。各银行具体承担授信额度由省财政厅研究决定。

第六条  贷款发放程序:

(一)年度授信。由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所在地银行县级以上分支机构提出相关申请。银行对企业进行独立资信调查、收集相关资料并分别进行独立审核。银行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齐全)之日起,年度授信审批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符合条件的,应在收到企业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电话方式通知企业。

(二)账户托管。企业在银行开立出口退税专用账户,签订《出口退税账户托管协议》,到国税部门办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登记手续。国税部门负责出口退税账户的唯一性与稳定性,在银行贷款未清偿前不得变更出口退税账户,对其他事项不作任何担保。

(三)单笔用信。银行获得企业提供的上游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报关单后,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标准,自行核定出口退税金额,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单笔贷款发放到位。不符合条件的,应在收到企业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电话方式通知企业。

第七条  贷款偿还。企业应及时按照国税部门相关要求办理出口退税相关手续。退税款到账后由银行在3个工作日内直接扣回(视作提前还贷),企业也可以用其他资金按时偿还。当专户金额低于贷款本息时,企业不得支取使用账户资金;当专户金额超出贷款本息时,企业可以自由使用超出部分。

第八条  逾期贷款本金及利息的损失由省财政厅和银行按照8:2的比例分担。省财政厅的风险承担通过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融资风险补偿基金代偿实现,并以风险补偿基金实际规模为限。

第九条  当出口退税融资业务发生逾期后,银行对逾期贷款进行追偿,对于通过追偿仍无法收回贷款本息且逾期超过30日的贷款,银行按月汇总后向省商务厅提出风险补偿申请。省商务厅在收到银行提出的风险补偿申请后20日内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确定补偿方案,由省财政厅在10日内完成复核予以拨付。

第十条  对风险补偿资金代偿后的待追偿贷款,银行应当采取必要的手段及措施,继续进行追偿。银行追偿回来的资金,先行扣除诉讼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其余部分由省财政厅与银行按照8:2的比例进行分配,其中分配给省财政厅的部分用于补充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融资风险补偿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