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批新的法律法规明年起实施 纳税人将获更大减税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26日

来源:企业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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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讯 养娃、养老、养房等六项支出可抵税;微商、代购也要有营业执照;部分商品进出口关税调整;社保费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2019年1月1日起,一批新的法律法规将正式实施,并将影响我们的生活。


  新个税法全面实施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等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纳税人将获得更大减税。


  根据上述文件,今后纳税人计算个税应纳税所得额,在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扣除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还可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以及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其中,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独生子女可按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可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商法》”)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电商法》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电子商务争议解决、电子商务促进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做了规定,是电子商务领域的一部基础性的法律。


  《电商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电商法》规定,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商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除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外,还将被处以最低五万元,最高二百万元的罚款。


  我国将调整部分商品进出口关税


  自2019年1月1日起,我国将调整部分商品的进出口关税。


  为积极扩大进口,削减进口环节制度性成本,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我国将对700余项商品实施进口暂定税率,包括新增对杂粕和部分药品生产原料实施零关税,适当降低棉花滑准税和部分毛皮进口暂定税率,取消有关锰渣等4种固体废物的进口暂定税率,取消氯化亚砜、新能源汽车用锂离子电池单体的进口暂定税率,恢复执行最惠国税率。继续对国内发展亟需的航空发动机、汽车生产线焊接机器人等先进设备、天然饲草、天然铀等资源性产品实施较低的进口暂定税率。


  为适应出口管理制度的改革需要,促进能源资源产业的结构调整、提质增效,自2019年1月1日起,对化肥、磷灰石、铁矿砂、矿渣、煤焦油、木浆等94项商品不再征收出口关税。


  我国将调整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策


  自2019年1月1日起,我国将调整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提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商品限额上限;扩大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范围。


  其中,将年度交易限值由每人每年20000元提高至26000元,今后随居民收入提高相机调高。将单次交易限值提高至5000元,同时明确完税价格超过单次交易限值但低于年度交易限值,且订单下仅一件商品时,可以自跨境电商零售渠道进口,按照货物税率全额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交易额计入年度交易总额。明确已经购买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不得进入国内市场再次销售。


  另外,将部分近年来消费需求比较旺盛的商品纳入清单商品范围,增加了葡萄汽酒、麦芽酿造的啤酒、健身器材等63个税目商品;根据税则税目调整情况,对前两批清单进行了技术性调整和更新,调整后的清单共1321个税目。


  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明确,从2019年1月1日起,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合理确定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到税务部门的范围,对依法保留、适宜划转的非税收入项目成熟一批划转一批,逐步推进。要求整合纳税服务和税收征管等方面业务,优化完善税收和缴费管理信息系统,更好便利纳税人和缴费人。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工信部发布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2006年8月31日公布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原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6号)同时废止。


  根据《办法》,民爆行业将建立授权生产制度。考虑到民爆物品生产许可为“先证后照”,为了解决集团各子公司没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无法进行工商注册的问题,《办法》规定: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可以授权其持股比例不少于51%并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条件的企业生产其获准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


  同时,民爆行业将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根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将民爆物品生产企业年检改为年度报告制度。《办法》规定: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向注册地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报送年度报告表,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交通运输部于2009年9月1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2号公布,2013年4月12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4号、2015年6月24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5号修改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办法》提出,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开办快递末端网点,并应当自开办之日起20日内向快递末端网点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对其开办的快递末端网点承担服务质量责任和安全主体责任。


  《办法》明确,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在每年4月30日前向邮政管理部门提交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年度报告。


  禁止产一氟二氯乙烷为发泡剂冰箱冷柜热水器


  日前,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禁止生产以一氟二氯乙烷(HCFC-141b)为发泡剂的冰箱冷柜产品、冷藏集装箱产品、电热水器产品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明确,自2019年1月1日起,任何企业不得使用一氟二氯乙烷(HCFC-141b)为发泡剂生产冰箱冷柜产品、冷藏集装箱产品、电热水器产品。


  《公告》指出,公告所适用的冰箱冷柜产品是指《家用和类似用途制冷器具》(GB/T8059)标准所规定的家用电冰箱(家用冷藏箱、家用冷冻箱、家用冷藏冷冻箱)、冷柜等产品以及《冷藏陈列柜》(GB/T21001.1)标准所规定的冷藏陈列柜产品。所适用的冷藏集装箱产品是指ISO1496-1中规定的冷藏集装箱和保温式集装箱等产品。所适用的电热水器产品是指《储水式电热水器》(GB/T20289-2006)标准所规定的储水式电热水器。


  《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试行)》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试行)》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要求从业机构制定并完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核验客户真实身份,并建立健全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监测系统。客户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收支,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以外的从业机构应当在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发布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其中,《管理办法》明确,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部门积极推进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鼓励和支持招标人优先选择信用良好的从业企业。招标人可以对信用良好的投标人或者中标人,减免投标保证金,减少履约保证金或者质量保证金。招标人采用相关信用优惠措施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管理办法》还明确,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部门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应当按规定予以公告,并记入相应当事人的不良行为记录。 对于列入不良行为记录、行贿犯罪档案、失信被执行人名录的市场主体,依法按规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其予以限制。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修改了逃避追缴欠税标准,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将逃避追缴欠税纳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的标准由“欠缴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修改为“欠缴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的”。这意味着,欠缴税款列入“黑名单”的起点由100万元降至10万元。另外“黑名单”公布时限由2年延长为3年,将进一步增强对失信行为的惩戒效果。


  此外,《办法》将走逃(失联)企业纳入公布范围。为有效遏制当前走逃(失联)企业日渐增多的趋势,《办法》将“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明确作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的标准之一,包括税务局稽查局作出行政决定前已经走逃(失联),以及税务局稽查局作出行政决定后走逃(失联)的。


  对按《办法》向社会公布的当事人,依法采取限制出境等四方面惩戒措施。具体包括: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对欠缴查补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税务机关将当事人信息提供给参与实施联合惩戒的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依法对当事人采取联合惩戒和管理措施;税务机关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衍生工具交易对手违约风险资产计量规则》


  银监会发布的《衍生工具交易对手违约风险资产计量规则》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计量规则》要求,商业银行应将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框架,建立健全衍生产品风险治理的政策流程,强化信息系统和基础设施,提高数据收集和存储能力,确保衍生工具估值和资本计量的审慎性。


  《计量规则》所指的衍生工具包括场外衍生工具、交易所交易的衍生工具和其它多头清算交易。本规则适用于衍生工具名义本金达到5000亿元或占总资产比例达到30%以上的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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