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将对会计领域违法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25日

来源:企业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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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讯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财政部等22部门联合签署了合作备忘录,决定对会计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备忘录明确,联合惩戒对象主要指在会计工作中违反《会计法》《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经财政部门及相关部门依法认定的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会计人员(以下简称“会计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


  备忘录列明了21种联合惩戒措施,包括罚款、限制从事会计工作、追究刑事责任等惩戒措施,记入会计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实行行业惩戒,限制获取政府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等。


  根据备忘录,会计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履行信用修复相关程序的,可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从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中退出,不再对其实施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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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将受联合惩戒


  近日,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等44个部门近日联合签署了《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修订版)》。


  备忘录明确,联合惩戒的对象为存在下列失信行为,经统计部门根据《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认定并通过国家统计局网站公示的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以下简称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以下简称失信人员)。(一)在依法开展的政府统计调查中,编造虚假统计数据;(二)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较高,或者违法数额较大;(三)在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且造成较严重后果,或者提供虚假情况、证明和资料;(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和统计检查,情节严重;(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以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等。


  备忘录公布了42条联合惩戒措施,包括依据统计法对失信企业及失信人员采取惩戒措施,依法限制取得财政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依法限制参加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依法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及出让探矿权、采矿权,严格、审慎审批新改扩建项目的环评事项,依法限制享受财政资金补贴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等。


  备忘录显示,国家统计局及时向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统计领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及其有关人员相关信息,在国家统计局网站、“信用中国” 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并实行动态管理。对于已移出联合惩戒名单的企业和有关人员,相关部门应及时停止实施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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