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预警监管体系 为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护航”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28日

来源: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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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讯 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完善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监管体系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力争在“十三五”期间,通过完善质量安全风险预警监管体系,建立全国数据集成的风险信息平台、权威的风险评估中心、畅通的风险信息交流共享渠道、高效的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建立健全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


  《意见》从风险监测、评估、预警、处置四个核心环节和风险管理结果应用等5个方面提出了22项具体措施。


  风险监测方面,我国将制定、发布全国统一的国家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拓宽风险信息采集,完善消费者投诉和企业报告渠道,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等主动报告质量安全风险信息。完善基础保障,加快实现风险信息共享。


  风险评估方面,我国将推动风险评估机构发展,支持社会力量参与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开展风险消减有效性评价和技术咨询,推动社会评估机构健康有序发展。同时,我国还将研究风险评估方法,培育专业化人才队伍,完善专家委员会工作机制;强化风险评估结果应用,客观评价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水平。


  质量安全风险处置方面,我国将健全快速反应措施,加强缺陷进口商品召回,强化质量信用激励惩戒,强化质量安全违法行为惩治,加强重点领域质量安全公益诉讼工作,完善口岸风险应急处置。


  针对缺陷进口商品,我国将采取如下几种措施:一是完善缺陷商品召回管理法律法规,逐步扩大召回商品覆盖范围,实施进口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保护召回;二是开展缺陷商品和食品安全信息收集、调查、评估和处置,强化召回后续监管和效果评价;三是落实企业召回主体责任,鼓励制造商、进口商开展主动召回,对隐瞒缺陷或不按规定召回的,严肃追究责任。


  对于违法行为惩治,我国将建立质量安全违法“黑名单”,加大曝光力度,强化联合惩戒,建立严重违法企业强制退出制度,依法从严惩处相关企业和责任人。


  专家表示,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国门安全和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为此,完善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监管体系,将有助于提升进出口商品质量,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