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政发〔2014〕3号 双峰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4年07月08日

来源:企业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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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FDR-2014-00005

 

 

 

 

 

 

双政发〔20143

 

双峰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

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开新区管理处,县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335号)文件精神,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主题,以强化责任为主线,坚持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方针,进一步完善法规政策,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加强能力建设,努力构建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低保工作格局,不断提高低保制度的科学性和执行力,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应保尽保。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落实政府责任,加大政府投入,加强部门协作,强化监督问责,确保把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保障范围。

(二)坚持公平公正。健全低保法规制度,完善程序规定,畅通城乡居民的参与渠道,加大政策信息公开力度,做到审批过程公开透明,审批结果公平公正。

(三)坚持动态管理。采取低保对象定期报告和管理审批机关分类复核相结合等方法,加强对低保对象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切实做到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

(四)坚持统筹兼顾。统筹城乡、区域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到低保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低保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三、政策措施

(一)提高低保保障标准。原则上每年发布一次低保标准(其中201411日起,我县城市低保保障线提高到330/月,农村低保保障线提高到165/。对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低保保障线的城乡特困家庭实行应保尽保。重点保障因病、因残、因年老体弱、因天灾人祸或生存条件特别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特困家庭。

(二)完善低保对象认定条件。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家庭收入包括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经营性收入、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等全部可支配收入(经营性收入主要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及其它家庭经营性收入工资性收入主要指劳务活动所得收入。财产性收入主要包括土地林地出租、土地征用补偿、房屋出售出租等收入及其它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主要包括粮食直补、农资综合直补、林业补贴、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等收入及其它转移性收入)。家庭收入按申请对象提供的有效证明、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数额计算,无证明、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按当地平均产量、收购价、最低工资标准等参数评估计算。用于家庭自给消费的,不计入收入。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正在享受低保的,可视为无履行法定赡养、抚养和扶养能力。家庭财产主要包括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所拥有的土地、房产、农机、车辆、家电、存款、有价证券等资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享受低保

1家庭有小汽车等高档消费品的;

2家庭有商店、超市、饭店、宾馆及其它企业且缴纳营业税、增值税的;

3家庭有多套住房或近三年内购买高档商品房、自建楼房、高标准装修住房的;

4家庭有门面、房屋出租收入且收入明显高于低保保障线的;

5有劳动能力,因游手好闲造成生活困难的;

6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且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而没有履行义务,导致家庭生活水平低于低保保障线的;

7家庭成员有固定工资收入(包括享受退休、退职待遇)且人均收入高于低保保障线的

8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低保保障线的。

(三)规范低保审核审批程序。

规范申请程序。凡认为符合条件的我县城乡居民都有权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经开新区管理处)提出低保申请;乡镇人民政府(经开新区管理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受低保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为提交申请。申请低保要以家庭为单位,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在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后,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规范审核程序。乡镇人民政府(经开新区管理处)是审核低保申请的责任主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应当对低保申请家庭的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逐一入户调查核对,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

规范民主评议。入户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经开新区管理处)应当组织村(居)民代表或者村(社区)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民主评议原则上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规范审批程序。县民政局是低保审批的责任主体,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经开新区管理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含民主评议结果),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新增对象要100%入户调查。严禁不经调查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低保范围。

规范公示程序。各地要严格执行低保审核审批公示制度,规范公示内容、公示形式和公示时限等。村(社区)要设置统一的固定公示栏;乡镇人民政府(经开新区管理处)要及时指导、组织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审批结果,并确保公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县民政局应当逐步完善面向公众的低保对象信息查询机制,并完善异议复核制度。公示中要注意保护低保对象的个人隐私,严禁公开与享受低保待遇无关的信息。

规范发放程序。城乡低保保障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信部门按月直接支付到低保家庭账户,确保足额、及时发放到位。

(四)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人社、编办、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共同研究,尽快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设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解决好编制、人员和经费,搭建好信息核对平台,确保低保等社会救助对象准确、高效、公正认定。经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授权,公安、人社、国土资源、住建、农业、林业、卫生、金融、保险、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低保等社会救助对象认定工作需要,及时向民政部门提供户籍、机动车、就业、保险、住房、存款、证券、个体工商户、纳税、公积金等方面的信息。

(五)加强低保对象动态管理。对低保对象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管理,定期跟踪对象家庭变化情况,形成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每年11110日、71710日,低保对象必须向当地乡镇(经开新区)主动报告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变化情况未报告的,低保待遇自然取消。乡镇(经开新区)要根据低保对象家庭情况分类施保,定期开展核查,将不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出保障范围。对于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三无人员,每年核查一次;其他对象,每半年核查一次。

(六)建立健全低保工作监管机制。低保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县人民政府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对全县低保工作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和经常性的重点抽查,加强对低保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度,县民政局要对备案的低保对象严格核查管理。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重要作用,对于媒体发现揭露的问题,应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

(七)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各乡镇(经开新区)和县民政局要设立并公开低保监督咨询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切实加强低保来信来访工作,推行专人负责、首问负责等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经开新区管理处)、县民政局应当自受理低保信访事项之日起60日内办结;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请求的,不再受理,民政、信访等部门要积极向信访人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八)加强低保制度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加快推进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为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等社会救助政策向低收入家庭拓展提供支撑;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有效解决低收入群众的突发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做好低保与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对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重点救助对象,要采取多种措施提高其救助水平。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开展扶贫帮困活动,充分发挥慈善事业在社会救助中的积极作用。完善城市低保与就业联动、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衔接机制,鼓励积极就业,加大对有劳动能力低保对象的就业扶持力度。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失业的城市困难群众,在申请低保时,应当先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向登记失业的低保对象提供及时的就业服务和重点帮助;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

四、组织领导

进一步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常务)、纪委书记任副组长,县委办、政府办、监察、民政、财政、审计、人社、教育、工商、税务、住建、公安(含交警、卫生、统计、扶贫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低保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由民政牵头、相关单位参加的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做好低保与医疗、教育、住房等其他社会救助政策以及促进就业政策的协调发展和有效衔接,研究解决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等信息共享问题,督导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各乡镇人民政府(经开新区管理处)要将低保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科学发展考评体系,建立健全相应的社会救助协调工作机制,组织相关部门协力做好社会救助制度完善、政策落实和监督管理等各项工作。

五、工作保障

(一)加强能力建设。各乡镇(经开新区)要按照每万人配备1名民政干部的要求,配好配齐民政工作人员和低保工作人员,保障工作场所、条件和待遇,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各村(社区)要设立社会救助服务中心,明确专人负责。县民政局要充实加强社会救助工作力量,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社会救助管理服务水平。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全面运用全国低保信息管理系统。
  (二)加强经费保障。县财政要会同民政共同研究做好低保资金的预算与决算,切实加大低保资金配套力度,低保资金有缺口时,由县财政托底解决。同时,切实保障工作经费,低保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县乡(镇)财政预算。对保障任务重、财政困难、工作绩效突出、工作经费不足的乡镇(经开新区),要研究以奖代补的办法和措施,给予适当扶持和奖励。
  (三)加强政策宣传。以低保认定条件、审核审批、补差发放、动态管理等政策规定为重点,深入开展低保政策宣传。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和宣传栏、宣传册、明白纸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不断提高低保信息公开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完整性。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大力宣传低保在保障民生、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引导公众关注、参与、支持低保工作,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落实管理责任。低保工作实行政府负责制,各乡镇(经开新区)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低保工作负总责。乡镇人民政府(经开新区管理处)要切实履行低保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和公示等审核职责,充分发挥包村干部作用。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经开新区管理处)做好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等工作。低保政策落实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政府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县民政局要会同县财政局、县考核办等部门单位研究建立低保工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办法,并组织开展对各乡镇(经开新区)低保工作的年度绩效评价。各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责,协同做好低保工作。民政部门是低保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低保管理审批工作;财政部门负责低保资金的筹集、管理,并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人社部门要与民政部门共同做好低保制度与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工作;审计、监察部门要定期对低保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和典型案件;统计、物价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低保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等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要及时向民政部门提供救助申请家庭成员经济状况信息。
  (五)强化责任追究。对因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乡镇人民政府(经开新区管理处)和部门负责人,以及在低保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同时,各乡镇(经开新区)和民政部门要加大对骗取低保待遇人员查处力度,除追回骗取的低保资金外,还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无理取闹、采用威胁手段强行索要低保待遇的,公安机关要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相关处罚。对于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各地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外,还应将有关信息记入征信系统。

 

双峰县人民政府

                                  201434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县委。

双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3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