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双峰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和《双峰县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14日       来源:http://www.hnsf.gov.cn/plus/view.php?aid=12150      阅读:862次

 

双办[2013]56

 

中共双峰县委办公室   双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双峰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和《双峰县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各乡镇人民政府,经开新区党工委、管理处,县直机关各单位:

《双峰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和《双峰县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办法》已经县委、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双峰县委办公室

双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422

 

双峰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扩大对外开放,加快推进县域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第一条  县外投资者来我县投资新建工业、农业产业化、旅游开发、商贸物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方面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县经开区达到3000万元以上、在乡镇达到500万元以上,且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适应本办法。

第二条  鼓励县内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盘活存量资产,以土地、房屋、设备等资产入股或出租等方式与外来投资者合作兴办实业。县内投资者与外来投资者合作新建上述项目的,适应本办法。

第三条  县内投资者单独投资重大项目的,由相关部门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优惠办法。

二、奖励办法

第四条   县外投资者或县内县外合作投资者新建工业项目符合县经开区工业园入园条件(符合园区产业规划,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年税收贡献率5万元/亩以上,投资强度120万元/亩以上),经评估可以入园的,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享受县经开区相关奖励政策。县经开区工业用地基准地价为12万元/亩(国家标准调整时,按新标准执行),税收履约保证金5万元/ ,两项须同时缴纳。

第五条  奖金额度与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税收贡献率(限企业经营期内年度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等挂钩(具体标准见附件1)。企业年税收总额达200万元以上方可享受奖励,奖励上限可达零地价。

第六条  经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入园用地奖励3万元/亩,但不与其他奖励重复计奖。

第七条  以下投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优惠办法。

(一)世界500强企业、国内500强企业、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央企、重大战略投资项目或产业成集群进入我县的项目。

(二)新建20000以上且符合我县商业网点规划的大型商贸项目或专业市场。

(三)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文化旅游产业项目和四星级以上宾馆项目。

(四)年入库税收达到300万元以上的物流项目。

第八条  鼓励县外投资者到经开区工业园按规划建设标准厂房。所建标准厂房自竣工验收4周年内,由县经开区按租赁该标准厂房的企业所缴税收县级财政实得部分的50%奖励给标准厂房投资业主;如果所建标准厂房未能及时出租的,从验收合格之日起至出租前两周年内,由县经开区按5.5/平方米的标准向标准厂房投资者支付租赁补偿费。如果投资方出售标准厂房,出售后出售和买入方均不能享受月租补偿和税收奖励。

第九条  有关税费征收。规费除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收取,任何单位不得违规收取其他任何费用。落户项目办理手续费用及中介收费实行最优惠办法,县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县级以上收费由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口协调,争取按最低标准缴费。园区所有企业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实行依法征缴;契税按实征收,其中工业项目按所缴契税县级实得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

第十条  我县已被确定为国家比照西部大开发政策实施县,县内外投资项目或兴办企业可享受比照西部开发政策的税收优惠。其中猪、药、茶、菜、果等鲜活产品,按照省、市政府绿色通道有关规定执行,县内征收检疫、检验费减免50%

第十一条  招商引资项目按企业正常投产三年内平均税收实施奖励。其中落户园区的项目由县经开区牵头,招商、财政、审计、国土资源、环保、国税、地税等部门会商确认后一个季度内兑现奖励;园区外项目由县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单位确认奖励。

第十二条  经开区入园产业项目的土地使用权证,只办给签约或合同约定的法人,不办给个人。

投资者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后存在如下行为的,由发证机关依法收回其土地使用权,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投资者负责。

(一)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未开工建设;

(二)未经批准改变土地使用性质;

(三)擅自买卖、变更、分拆土地使用权的。

第十三条  招商增税项目的奖励按《双峰县招商增税奖励办法》执行;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按《双峰县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规划、兴建特色产业园,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环保等相关部门要全力支持。

                                                                                                         

三、优质服务

第十五条   招商引资项目报批报建等各项手续办理实行全程代理制度。凡属县政府权限内的审批手续,在资料齐全的前提下,实行联审联批,当即办理,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办结。需报上级相关部门审批的,由主管部门指导业主备齐相关资料,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并派专人随同帮助办理。

第十六条  实行县级领导联系重点项目(企业)制度。固定资产投资额度较大的项目,可确定为县重点项目,明确挂点县级领导,组建专门工作班子,实行全方位服务。

第十七条  积极为外来投资项目(企业)协调申请银行贷款、争取国家专项政策扶持。引导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公司优先为入园外来投资项目(企业)提供贷款担保。

第十八条  县委、县政府将年纳税达200万元以上的招商引资企业(项目)定为“重点保护单位”,实行挂牌保护。县优化办设立县外投资企业投诉中心,对企业举报的三乱行为,县优化办在10个工作日内查实处理到位并给予明确答复。

第十九条  为我县经济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县外投资者,由县委、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条  县外投资者及其直系亲属,可根据需要免费办理我县城镇居民户口,其子女入托、入学、参军、就业可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

四、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此前,县委、县政府出台的招商引资有关优惠办法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1.双峰经济开发区工业项目供地分段奖励标准

2.双峰县招商引资项目引进流程



附件1

双峰经济开发区工业项目供地分段奖励标准

奖金

 

额度

固定资产

投资强度

5(含)—10

万元/亩

10(含)—15万元/亩

15(含)—20万元/亩

20(含)—25万元/亩

25(含)—30万元/亩

30(含)—35万元/亩

35(含)以上万元/亩

3000(含)—5000万元

1万元/

2万元/

4万元/

6万元/

8万元/

10万元/

12万元/

5000(含)—10000万元

2万元/

4万元/

6万元/

8万元/

10万元/

12万元/

 

10000(含)—20000万元

4万元/

6万元/

8万元/

10万元/

12万元/

 

 

20000(含)—50000万元

6万元/

8万元/

10万元/

12万元/

 

 

 

50000(含)—80000万元

8万元/

10万元/

12万元/

 

 

 

 

80000(含)—100000万元

10万元/

12万元/

 

 

 

 

 

100000万元以上

12万元/

 

 

 

 

 

 

 

 

 

附件2

双峰县招商引资项目引进流程

 

 

         

 

双峰县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办法

 

为鼓励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招商引资活动,推动全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奖励的招商引资中介人,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必须是与所引项目最先建立联系,全程参与项目引进,并在项目引进过程中发挥关键性作用的直接介绍人(以下称为中介人);

(二)每个招商引资奖励项目只确认一个中介人,并经投资方确认无争议;

(三)中介人必须是自然人(不含县内党政机关公职人员)。                                                                                                                                                    

二、奖励范围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招商引资项目中介人,均可申请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

1.招商引资落户县经开区的产业项目:正式投产三年内,任意一年的缴税额达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

2.招商引资落户县内其它地方的产业项目:正式投产三年内,任意一年的缴税额达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

(二)其它项目的中介人不予奖励。

三、奖励标准

(一)招商引资项目中介人奖励标准按所引项目正式投产后三年内缴税最高一年的县级实得部分的5%进行奖励,但一个项目的中介人奖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二)中介人所获奖金由财政部门扣缴个人所得税后一次性支付。

四、奖励审批程序

(一)中介人提出申请

 1.中介人须在项目洽谈的第一时间,持有效身份证明到县招商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中介人在外地的,可书面委托他人到招商局办理。

 2.所引项目正式投产后两年内,中介人应到县招商局登记并填写《双峰县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申请表》,正式提出奖励申请。同时,须提交以下证明材料(均为一式两份):
  (1)外来投资者和中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所引项目企业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项目引进情况的简要说明;
  (4)投资方(项目承办方)出具的招商引资中介人证明。

(二)奖励审批

招商引资项目正式投产三年后,中介人提出奖励申请的,由县对外开放领导小组组织财政、审计、纪检监察、国税、地税等部门进行审查核实,提出奖励意见,报县委、县政府审批。

(三)奖励实施

根据县委、县政府审定的奖励意见,适时予以表彰奖励。

     五、奖金来源

     县政府设立招商引资专项奖励基金,纳入财政预算。  

六、其它事项

(一)中介人的奖励,原则上为一次性奖励,但中介人对促进项目后续投资确实有重大贡献的,可据实酌情奖励。

(二)招商增税中介人的奖励按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三)本办法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四)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之前出台的相关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