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全省2021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年07月22日       来源:湖南省财政厅网站      阅读:253次

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各会计师事务所,各资产评估机构,有关地方金融机构和政府投融资平台,有关省直单位,有关学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等法律法规,按照《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21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21〕9号)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我厅决定于2021年7月至11月组织开展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方式

       本次检查采取自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开展全面自查;省财政厅与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省资产评估协会联合开展年度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质量检查;省财政厅对地方金融机构和政府投融资平台开展重点检查,对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以及省属学校等开展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和调研;市县财政部门组织开展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和调研,并可视情况选择同级金融机构、政府投融资平台或其他重点行业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

       (一)开展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检查

       为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加大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力度,建立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相结合的联合监管机制,今年我厅将继续参照《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联合监管若干措施>的通知》(财办监〔2020〕10号)规定,在全省会计师事务所全面自查的基础上,与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联合开展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重点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职业道德、内部治理及具体业务项目质量等情况。对注册会计师超出胜任能力执业的行为予以关注,重点是年度内出具100份以上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同时关注存在挂名执业、网络售卖审计报告、无证经营等行为的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对受到举报以及上级部门、外单位移交问题线索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重点关注。必要时将追溯以前年度和延伸选择审计客户开展检查,切实规范审计服务市场秩序,净化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环境。

       (二)开展对资产评估机构的监督检查

       根据《加强资产评估行业联合监管若干措施》(财办监〔2021〕7号)的要求,在全省资产评估机构全面自查的基础上,今年我厅将联合省资产评估协会组织开展年度资产评估机构监督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资产评估机构内部治理、专业胜任能力、风险防范机制、质量控制体系及项目质量等情况。此次检查将严肃查处出具虚假报告和重大遗漏报告等违规行为。发现重大问题或线索时,将延伸检查评估委托人或评估报告使用人及相关单位。对受到举报以及上级部门、外单位移交问题线索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重点关注。

       (三)对重点行业开展会计监督检查

       1、对地方金融机构和政府投融资平台等开展会计监督检查

       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财政工作会议精神,服务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坚持主动防范、系统应对、标本兼治、守住底线的总体思路,结合去年检查经验,我厅今年将抽取1家地方金融机构、1-2家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重点关注其是否存在虚构业务收入、利用政府信用违规举债、名股实债、循环注资、少计提资产减值或者折旧等行为,揭示风险隐患,有效防范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可根据当地实际,对同级金融机构或政府投融资平台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或选择1-2个行业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2、对行政事业单位、学校等开展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和调研

       根据财政部要求,我厅将选取5家省直行政事业单位,6家省属本科院校、高职院校、高级中学开展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和调研,推动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有效贯彻实施,切实提高政府会计主体会计信息质量。

       市县财政部门对同级行政事业单位、学校开展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和调研。

       三、检查分工

       (一)全面自查

       省财政厅和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及省、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资产评估协会负责组织所属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区一级由市本级统一负责),实现对全省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的全覆盖。

       (二)重点检查

       省财政厅、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省资产评估协会及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要求,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我厅将对随机产生的省级重点检查名单在省财政厅、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和省资产评估协会门户网站等平台进行公开公示。

       根据要求,省财政厅与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省资产评估协会联合重点检查不少于50家会计师事务所和不少于30家资产评估机构。

       (三)处理处罚

       省本级重点检查中,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查出的违法违规问题,涉及行政处理处罚的,由省财政厅处理;涉及行业自律惩戒的,由省注协、省评协处理;相关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和学校的处理处罚由省财政厅负责。严重违规或涉嫌犯罪的,将线索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开展的重点行业监督检查的处理处罚,由检查实施单位自行出具。行政处罚结果对外公开发布。

       四、组织实施

       (一)材料报送

       1、各市州、县市区所属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在7月23日前完成自查自纠工作(包括自查表和自查自纠报告,表格及报告模板附后),并将自查自纠材料按所属关系以电子版形式分别报送各级财政部门。省属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的自查报告于7月23日前直接报送至省财政厅财政监督局。自查资料无需寄送纸质版,只需报送电子版与盖章扫描件至781927372@qq.com

       对于未按照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及填列和报送资料的单位,将直接列入重点检查名单。

       2、各市州财政局于7月23日前汇总所属本级、县市区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自查资料后,连同未按照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及填列和报送资料的单位名单统一报送省财政厅财政监督局(报送电子版和盖章扫描件至指定邮箱)。

       3、对地方金融机构或政府投融资平台等重点行业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以及对同级行政事业单位、学校开展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和调研的,由市州财政局统一汇总所属本级、县市区的检查材料,审核后于10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含电子版和盖章扫描件,无需寄送纸质版)集中报送省财政厅财政监督局(781927372@qq.com)。其中,文字材料收齐后直接打包报送,无需汇总;表格需将本级与县市区表格数据汇总至一张表格,并经审核无误后报送。具体包括: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检查工作总结、典型案例、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执行情况调研报告。

       (二)工作安排

       1、查前公示。7月中旬开始,省财政厅将省级重点检查名单分类别分批次省财政厅、省注册会计师协会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

       2、重点检查。10月30日前,省财政厅及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完成现场重点检查工作,现场检查时,要严格遵守检查程序,做好工作底稿和财政检查报告的撰写及签证工作。

       3、检查总结。11月30日前,省财政厅汇总检查情况形成工作总结并报财政部。

       4、查后公告。2022年1月30日前,省财政厅将2021年会计监督检查的情况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总结财会监督检查工作经验,切实履行财会监督主体责任,主动融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充分保障专项检查经费,抽调业务骨干组成检查组,并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实检查力量,保证各项检查工作顺利完成。同时要积极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活动,促进党建和业务相融合,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保证检查工作顺利开展。

       (二)规范检查程序,注重检查成效。各级财政部门要落实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保证检查覆盖面并突出重点。要聚焦会计、审计、评估准则制度的有效执行,突出检查重点,抓住问题实质,获取充分适当的检查证据,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建立案件审理和专家咨询制度,严控法律风险。对不属于财政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应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全面实行查前公示和查后公告,加大违法违规案例曝光,进一步提高检查工作实效。

       (三)开展自查自纠,配合专项检查。各重点检查单位应认真做好自查自纠,据实撰写自查自纠情况报告,对自查中发现并积极整改纠正的问题,可依法从轻、从宽处理;对重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拒不配合检查的,将依法从重、从严处理。各重点检查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回避、推迟或拒绝检查,并按照检查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被检查单位应在法定时限内及时签署财政检查报告(没有及时签署意见的视为无意见),及时签署行政处理处罚等文书的送达回证,并按期将整改落实情况报送省财政厅和相关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对整改落实不力的,省财政厅和有关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可将其列入下一年度重点检查名单。

       (四)依法依规检查,严守财经纪律。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准则制度以及内部控制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要求,依法依规依程序开展检查。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及聘用专家对检查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全体参检人员要履职尽责,严格执行检查纪律,自觉维护财政监督队伍良好形象,防止“灯下黑”。

       联系人:省财政厅财政监督局  黄诗佳

       联系电话:0731-85165153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城南西路1号

       邮箱:781927372@qq.com

       附件:1、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2、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纪律

          3、会计师事务所自查报告

          4、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表(共4张)

          5、资产评估机构自查报告

          6、资产评估自查表(共5张)

湖南省财政厅

2021年7月9日




       2021年湖南省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质量检查名单.xlsx
       附件1、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1).xls
       附件2、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纪律[1].docx
       附件3、会计师事务所自查报告[1].docx
       附件4、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表(共4张)(1).xlsx
       附件5、资产评估机构自查报告[1].docx
       附件6、资产评估机构自查表(共5张)[1].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