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湖南省评标专家行为负面清单》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年09月10日       来源: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阅读:236次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要求,我们研究起草了《湖南省评标专家行为负面清单》,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请于9月19日前反馈意见。 
    联系电话:0731-89990818 邮  箱:1131687973@qq.com 

    附件:《湖南省评标专家行为负面清单(征求意见稿)》 
  

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9月9日

    附件

湖南省评标专家行为负面清单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确保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特制定《湖南省评标专家行为负面清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行为性质。评标专家负面行为归纳为违法行为和违规行为两大类。违法行为归纳为评标专家违反《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10类情形;违规行为归纳为评标专家违反职业道德、管理秩序、培训考评等管理制度的17类情形。 
    二、明确监管主体。每类评标专家负面行为明确了监管主体,分别为:一是招标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违法行为和违反职业道德的违规行为的监管;二是招标项目的现场交易中心,负责违反现场管理制度的违规行为的监管;三是公管办,负责违法违规行为的汇总、报送及后台管理等。 
    三、统一执法标准。评标专家的违法行为按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视情节依法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评标、取消评标资格等行政处罚;评标专家的违规行为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委联合制定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湘发改法规〔2016〕417号)、《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考评实施细则》(湘发改法规〔2017〕37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的通知》(湘发改法规〔2019〕963号)等文件规定,视情节作出通报批评、考评认定为不称职、暂停评标、予以解聘等处理。 
    四、统一处理程序。评标专家的违法行为由招标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评标专家的违规行为由招标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或招标项目的现场交易中心按照行政管理或现场管理的规定和程序,作出违规处理决定。 
    五、统一信用惩戒。评标专家的违法行为构成失信行为的,由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监督部门进行失信认定,上报省公管办审核后,依法统一公布并实施联合惩戒。 
    六、统一报送流程。市县两级行政监督部门对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结论直接上报省公管办,市县两级行政监督部门和市交易中心对违规行为作出的处理结论报市公管办,由市公管办汇总后按季度报省公管办;省级行政监督部门和交易中心对评标专家作出的行政处罚和处理结论,抄报省公管办;省公管办汇总后统一录入后台。

湖南省评标专家行为负面清单

行为
性质

序号

具体行为

监督
部门

处罚或处理依据

处罚或处理措施

上报流程
和后台管理

备注

违法行为

1

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招标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

《招标投标法》第37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1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令12号)第53条、《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湘发改法规〔2016〕417号)第40条

1、违法行为对评标结果未造成实质影响的暂停评标1年
2、违法行为对评标结果造成实质影响,取消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并认定为失信行为,终身不再聘为评标专家
3、两次违法行为的取消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并认定为失信行为,终身不再聘为评标专家

处罚结果直接报省公管办录入后台

 

2

擅离职守

招标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1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令12号)第53条、《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湘发改法规〔2016〕417号)第40条

1、违法行为对评标结果未造成实质影响的暂停评标1年
2、违法行为对评标结果造成实质影响,取消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并认定为失信行为,终身不再聘为评标专家
3、两次违法行为的取消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并认定为失信行为,终身不再聘为评标专家

处罚结果直接报省公管办录入后台

 

3

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招标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

《招标投标法》第40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1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令12号)第53条、《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湘发改法规〔2016〕417号)第40条

1、违法行为对评标结果未造成实质影响的暂停评标1年
2、违法行为对评标结果造成实质影响,取消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并认定为失信行为,终身不再聘为评标专家
3、两次违法行为的取消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并认定为失信行为,终身不再聘为评标专家

处罚结果直接报省公管办录入后台

 

违法行为

4

私下接触投标人

招标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

《招标投标法》第44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1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令12号)第53条、《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湘发改法规〔2016〕417号)第40条

1、违法行为对评标结果未造成实质影响的暂停评标1年
2、违法行为对评标结果造成实质影响,取消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并认定为失信行为,终身不再聘为评标专家
3、两次违法行为的取消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并认定为失信行为,终身不再聘为评标专家

处罚结果直接报省公管办录入后台

 

5

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招标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1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令12号)第53条、《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湘发改法规〔2016〕417号)第40条

1、违法行为对评标结果未造成实质影响的暂停评标1年
2、违法行为对评标结果造成实质影响,取消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并认定为失信行为,终身不再聘为评标专家
3、两次违法行为的取消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终身不再聘为评标专家

处罚结果直接报省公管办录入后台

 

6

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招标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

《招标投标法》第42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1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令12号)第53条、《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湘发改法规〔2016〕417号)第40条

1、违法行为对评标结果未造成实质影响的暂停评标1年
2、违法行为对评标结果造成实质影响,取消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并认定为失信行为,终身不再聘为评标专家
3、有2次违法行为的取消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终身不再聘为评标专家

处罚结果直接报省公管办录入后台

 

违法行为

7

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招标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

《招标投标法》第39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1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令12号)第53条、《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湘发改法规〔2016〕417号)第40条

1、违法行为对评标结果未造成实质影响的暂停评标1年
2、违法行为对评标结果造成实质影响,取消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并认定为失信行为,终身不再聘为评标专家
3、两次违法行为的取消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并认定为失信行为,终身不再聘为评标专家

处罚结果直接报省公管办录入后台

 

8

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招标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

《招标投标法》第44条、56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2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令12号)第54条、《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湘发改法规〔2016〕417号)第40条

1、警告
2、没收收受的财物
3、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取消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
5、认定为失信行为,终身不再聘为评标专家

处罚结果直接报省公管办录入后台

视情节轻重可选择采取全部或部分处罚措施

9

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招标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

《招标投标法》第44条、56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令12号)第54条、《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湘发改法规〔2016〕417号)第40条

1、违法行为对评标结果未造成实质影响的暂停评标1年
2、违法行为对评标结果造成实质影响,取消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并认定为失信行为,终身不再聘为评标专家
3、两次违法行为的取消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并认定为失信行为,终身不再聘为评标专家

处罚结果直接报省公管办录入后台

 

10

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招标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

《招标投标法》第44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1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令12号)第53条

取消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

处罚结果直接报省公管办录入后台

 

违规行为

11

确认抽取信息后,无正当理由无故不参加评标的

招标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

《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湘发改法规〔2016〕417号)第24条、37条、38条,《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考评实施细则》(湘发改法规〔2017〕379号)第5条

1、首次违规行为给予通报批评,考评认定为不称职
2、两次违规行为直接解聘

市县的处理结果通过市公管办按季度报省公管办录入后台,省级的处理结果直接报省公管办录入后台

此类违规行为包括网络终端抽取通知时答应出席评标工作,其后又因其他原因不能出席评标工作,且未及时告知相应网络抽取终端的情形

12

迟到超过规定时间

招标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

《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考评实施细则》(湘发改法规〔2017〕379号)第5条

1、取消该项目的评标资格
2、考评认定为不称职

市县的处理结果通过市公管办按季度报省公管办录入后台,省级的处理结果直接报省公管办录入后台

 

13

未完成正常评标工作早退

招标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

《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湘发改法规〔2016〕417号)第37条,《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考评实施细则》(湘发改法规〔2017〕379号)第5条

1、通报批评
2、考评认定为不称职

市县的处理结果通过市公管办按季度报省公管办录入后台,省级的处理结果直接报省公管办录入后台

 

14

请假时间超过两个月,不按规定书面说明原因

省公管办

《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湘发改法规〔2016〕417号)第37条

通报批评

 

 

违规行为

15

未网上请假拒绝参加评标活动

省公管办

《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湘发改法规〔2016〕417号)第38条

1、通报批评
2、连续违规4次或年度累计违规10次的暂停评标1年

 

 

16

评标专家工作单位变动或联系方法发生变更又不及时更新相关信息造成不良后果

省公管办

《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湘发改法规〔2016〕417号)第37条

通报批评

 

 

17

不按规定参加培训与考核

培训组织单位

《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湘发改法规〔2016〕417号)第27条

通报批评

培训考核结果直接报省公管办录入后台

 

18

因评标劳务报酬(评标费和交通费)异议而拒绝评标或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

招标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

《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湘发改法规〔2016〕417号)第37条

通报批评

市县的处理结果通过市公管办按季度报省公管办录入后台,省级的处理结果直接报省公管办录入后台

 

违规行为

19

不遵守评标纪律,不服从评标现场管理,影响评标工作正常进行

招标项目的现场交易中心

《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湘发改法规〔2016〕417号)第38条

暂停评标1年

市级的处理结果通过市公管办按季度报省公管办录入后台,省级的处理结果直接报省公管办录入后台

 

20

携带通讯工具进入评标区域,违规利用通讯工具对外联络的

招标项目的现场交易中心

《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湘发改法规〔2016〕417号)第39条

予以解聘

市级的处理结果通过市公管办按季度报省公管办录入后台,省级的处理结果直接报省公管办录入后台

 

21

评标专家到达评标现场后,以项目复杂、或者工作量大等其它理由拒绝参与评标的

招标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

《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考评实施细则》(湘发改法规〔2017〕379号)第5条

1、通报批评
2、考评认定为不称职

市县的处理结果通过市公管办按季度报省公管办录入后台,省级的处理结果直接报省公管办录入后台

 

22

发现评审中的错误不予以纠正更改的

招标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

《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考评实施细则》(湘发改法规〔2017〕379号)第5条

1、通报批评
2、考评认定为不称职

市县的处理结果通过市公管办按季度报省公管办录入后台,省级的处理结果直接报省公管办录入后台

 

违规行为

23

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文件中明显存在不应当出现的雷同,或显示投标人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但未及时向现场监督人员报告

招标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

《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湘发改法规〔2016〕417号)第39条

予以解聘

市县的处理结果通过市公管办按季度报省公管办录入后台,省级的处理结果直接报省公管办录入后台

 

24

不熟悉招标法律法规、不熟悉电子化评标操作

招标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

《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湘发改法规〔2016〕417号)第7条

1、通报批评
2、考评认定为不称职

市县的处理结果通过市公管办按季度报省公管办录入后台,省级的处理结果直接报省公管办录入后台

 

25

提供不实信息、伪造履历及资格等方式骗取评标专家资格

省公管办

《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湘发改法规〔2016〕417号)第39条

予以解聘

 

 

违规行为

26

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省公管办

《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湘发改法规〔2016〕417号)第39条

予以解聘

 

 

27

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省公管办

《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湘发改法规〔2016〕417号)第39条

予以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