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服务乡村振兴 五部委支持这类企业上市和挂牌融资

发布时间:2019年02月12日       来源:中国基金报      阅读:112次

 2月11日,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财政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

  意见提出,坚持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的正确方向,健全适合乡村振兴发展的金融服务组织体系。鼓励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在业务范围内为乡村振兴提供中长期信贷支持,加大商业银行对乡村振兴支持力度,强化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支农主力军作用。

  同时指出,围绕农业农村抵质押物、金融机构内部信贷管理机制、新技术应用推广、“三农”绿色金融等,强化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更好满足乡村振兴多样化融资需求。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提出,充分发挥股权、债券、期货、保险等金融市场功能,建立健全多渠道资金供给体系,拓宽乡村振兴融资来源。

  加大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力度

  在股权融资方面,意见指出,支持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以及新三板等上市和挂牌融资,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

  加强再融资监管,规范涉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向,避免资金“脱实向虚”。鼓励中介机构适当降低针对涉农企业上市和再融资的中介费用。

  在门槛不降低的前提下,继续对国家级贫困地区的企业首次公开募股(IPO)、新三板挂牌、公司债发行、并购重组开辟绿色通道。

  健全风险投资引导机制,积极引导风险资金投早投小,加大对初创期涉农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发起设立乡村振兴投资基金,推动农业产业整合和转型升级。

  创新债券市场融资工具和产品

  在债券融资方面,意见指出,鼓励地方政府发行一般债券,用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领域。支持地方政府根据乡村振兴项目资金需求,试点发行项目融资和收益自平衡的专项债券。

  鼓励商业银行发行“三农”专项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乡村振兴项目建设。适当放宽“三农”专项金融债券的发行条件,取消“最近两年涉农贷款年度增速高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或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的要求。

  加大对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宣传力度,支持对优质涉农企业开辟注册发行绿色通道,在满足信息披露要求的前提下简化注册发行流程。

  发挥期货市场价格发现和风险分散功能

  意见指出,加快推动农产品期货品种开发上市,创新推出大宗畜产品、经济作物等期货交易,丰富农产品期货品种。

  积极运用期货价格信息引导农业经营者优化种植结构,完善农产品期货交易、交割规则。

  创新农产品期权品种,改进白糖、豆粕期权规则,加快推进并择机推出玉米、棉花等期权合约,丰富农业风险管理手段。

  稳步扩大“保险+期货”试点,探索“订单农业+保险+期货(权)”试点,探索建立农业补贴、涉农信贷、农产品期货(权)和农业保险联动机制,形成金融支农综合体系。

  持续提高农业保险保障水平

  科学确定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政府结合财力加大财政补贴力度,拓宽财政补贴险种,合理确定农业经营主体承担的保费水平。探索开展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以奖代补政策试点。

  落实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制度,组建中国农业再保险公司,完善农业再保险体系。逐步扩大农业大灾保险、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范围。

  引导保险机构到农村地区设立基层服务网点,下沉服务重心,实现西藏自治区保险机构地市级全覆盖,其他省份保险机构县级全覆盖。

  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政策保障体系

  在拓宽乡村振兴融资来源、满足多样化融资需求的同时,意见指出,要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营造良好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

  全面提升农村地区支付服务水平,大力推动移动支付等新兴支付方式的普及应用;加快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推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强化农村地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构建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为确保各项政策措施有效落实落地,意见提出,要完善政策保障体系,强化政策激励和约束。加大货币政策支持力度。发挥好差别化存款准备金工具的正向激励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对乡村振兴的金融支持。

  加大再贷款、再贴现支持力度。根据乡村振兴金融需求合理确定再贷款的期限、额度和发放时间,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加强再贷款台账管理和效果评估,确保支农再贷款资金全部用于发放涉农贷款,再贷款优惠利率政策有效传导至涉农经济实体。

  更好发挥财政支持撬动作用。充分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乡村振兴。落实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完善差异化监管体系。适度提高涉农贷款不良容忍度,涉农贷款不良率高出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年度目标2个百分点(含)以内的,可不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考核评价的扣分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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