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好!十二项举措为可再生能源企业减负

发布时间:2018年04月26日       来源: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      阅读:117次

  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讯 4月26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减轻可再生能源领域企业负担有关事项的通知》,从优化投资环境、完善行业管理等四个方面提出了十二项减负措施。


  通知提出,严格落实《可再生能源法》要求,切实保障可再生能源产业健康发展。(一)严格执行可再生能源发电保障性收购制度。(二)电网企业负责投资建设接网工程。(三)电力市场化交易应维护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合法权益。电网企业应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优先发电合同,优先发电合同可以转让并按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所获经济利益不低于按国家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或经招标、优选等竞争性方式确定的上网电价执行优先发电合同的原则获得相应补偿。


  通知明确,优化投资环境,降低可再生能源开发成本。 (一)减少土地成本及不合理收费。(二)通过绿色金融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三)制止纠正乱收费等增加企业负担行为。


  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为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我国将鼓励金融机构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纳入绿色金融体系,加大对可再生能源项目投资企业的信贷投放,建立符合可再生能源项目的信用评级和风险管控体系,对信用良好的投资企业,在国家规定的基准利率基础上适度下浮,适当延长贷款期限并给予还贷灵活性;支持和鼓励可再生能源企业发行绿色债券和非金融企业绿色债务融资工具;鼓励地方通过专业化绿色担保机制等手段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投资于可再生能源等绿色产业领域;鼓励可再生能源投资企业与金融机构合作开展可再生能源投资项目资产证券化;完善可再生能源投资项目质量监测和风险评价体系。


  针对乱收费等行为,国家能源局提出了五个“不得”,即各级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不得向可再生能源投资企业收取任何形式的资源出让费等费用,不得将应由地方政府承担投资责任的社会公益事业相关投资转嫁给可再生能源投资企业或向其分摊费用,不得强行要求可再生能源企业在获取项目配置资格的同时对当地其他产业项目进行投资,不得将风电、光伏发电指标与任何无直接关系的项目捆绑安排,不得强行从可再生能源项目提取收益用于其他用途。


  通知提出,完善政府放管服等公共服务,激发市场活力。(一)创新可再生能源项目开发机制,切实做好可再生能源政府服务。(二)加强政策落实和监管。(三)减少可再生能源项目物流成本。鼓励各地区公路管理机构要强化风机超大部件运输管理服务能力建设,提升大件运输行政许可服务水平。鼓励各地区对秸秆储存给予政策支持。


  通知明确,完善行业管理,减少投资和经营负担。(一)规范技术标准及其应用。(二)转变风电设备质量风险控制方式。(三)规范各类检查和收费。电网企业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进行并网及运行安全检查不收取费用;各类检查均不得将应由本单位负担的公务费用向可再生能源项目单位转嫁;减少各种检查工作的随意性和对项目生产经营的干扰。


  专家表示,上述十二项措施将为可再生能源领域带来实质性利好。这将减轻可再生能源企业投资经营负担,促进可再生能源成本下降,支持可再生能源相关实体经济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