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不得为地方“乱融资”

发布时间:2018年04月03日       来源:上海金融报      阅读:179次

  近日,财政部印发《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国有金融企业除购买地方政府债券外,不得直接或通过地方国有企事业单位等间接渠道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提供任何形式的融资,不得违规新增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不得要求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或承担偿债责任;不得提供债务性资金作为地方建设项目、政府投资基金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本金。


  早在2014年,修订后的《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就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只能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举债,除此之外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举借债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为企业和个人债务提供担保。上述政策实施以来,各地政府加快建立规范的举债融资机制,取得阶段性成效。不过,仍有一些地方政府通过金融企业违法违规变相举债。其中,有的金融企业认为有地方政府做“后盾”,不会出现风险,遂置法规于不顾,为之提供融资支持。有的金融企业则迫于地方党政领导的压力,不得不违规为地方政府融资。具体来看,诸如与地方政府合作设立实为债务融资平台的投资基金;发行资管产品筹资与地方建设项目债务对接;与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签署一揽子协议,“捆绑”地方政府信用;为地方国企提供债券发行中介服务时强调政府背景;参与“虚假PPP”项目投融资等。这些金融企业违规之举,皆加剧了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这种情况下,财政部印发《通知》目的很明显,就是强调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但笔者认为,《通知》的出台只是一个方面。鉴于金融企业违法违规为地方政府投融资,不仅加大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影响政府形象,更会危及国家经济金融安全,因此有必要对违规金融企业综合治理,依法严惩。


  首先,要对金融企业融资行为严加管束,促其依法合规经营。针对金融企业高管和融资业务经办人员,应加强《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等法规学习,提高合规经营的自觉性和风险意识,不触政策“底线”,不越监管“红线”。同时,强调金融企业参与地方建设融资时,必须按照“穿透原则”,切实加强资本金审查和资金投向管理,审慎评估融资主体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来源,确保其自有经营性现金流能覆盖应还债务本息,降低融资风险。其次,进一步强化外部监管,从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财政、发改、审计、金融监管等部门,应加强信息沟通,发现金融企业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提供担保承诺的,必须及时查处,绝不手软。同时,依法追究金融机构相关负责人和授信审批人员的责任,对违法违规问题严重的高管和责任人员从严从重处罚,并予以曝光,以提高震慑力。此外,对于通过各种手段,强迫金融企业为地方政府违规融资的地方党政领导,也要严厉问责,从源头上规范地方政府融资行为。


  总之,只有进一步督促金融企业加强风险管控和财务管理,规范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严格执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才能与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等政策形成合力,共同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