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公布省本级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

发布时间:2018年03月08日       来源: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阅读:407次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公布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的通知》(工信部联运〔2017236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行为,减少对企业资金的占用,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对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涉企保证金项目进行了清理核查,形成了省本级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并联合印发《关于公布湖南省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的通知》(湘经信推新〔201871号)文件公布实施,明确省本级保留涉企保证金13项。

  通知要求,今后全省行政机关新设立涉企保证金项目,必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经国务院批准,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涉企保证金项目要全面取消。各市州、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经核准并向社会公布的目录清单,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保证金,一律不得执行(完全市场化行为产生的保证金以及金融机构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除外);要严格对照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内容,加快做好对已取消保证金以及逾期未返或超额收取的保证金的清退返还工作,原则上20186月底前要全部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清退返还工作,按照我省贯彻落实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等相关要求分类执行。各市州要参照省本级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内容,进一步深入梳理出本辖区内执行的涉企保证目录清单,于2018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设有涉企保证金的地区和部门要抓紧制定完善管理制度,建立资金台帐,规范管理程序,加强监督检查,严肃财经纪律,将保证金收取及返还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 

      企业遇到目录清单之外乱收费的行为,应坚决抵制,并及时向省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相关部门投诉举报。湖南省减轻企业负担投诉举报中心电话:073188955448;电子邮箱:hn88955448@163.com;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新韶东路467号省经信委机关院内109室。
   

  湖南省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 

序号 

项目名称 

设立单位 

设立依据 

征收标准 

征收程序 

返还时间 

1 

投标保证金 

发展改革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根据招标文件具体要求执行。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 

履约保证金 

发展改革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根据招标文件或中标合同具体要求执行。 

根据中标合同约定,待中标人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力义务事项后退还。 

3 

政府采购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保证金 

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政府采购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供应商在提交投标文件(竞争谈判响应文件、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询价响应文件)时按照采购文件约定一并提交。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 

4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由中标(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时提交。 

由采购人根据采购合同约定,待供应商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力义务事项后退还。 

5 

工程质量保证金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6295号)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不得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建筑企业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缺陷责任期结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出返还保证金申请。发包人接到承包人返还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按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6 

工资保证金 

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91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湘人社发〔201624号) 

具体征收标准由市州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并组织实施,建立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具体征收程序由地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并组织实施。 

具体返还时间及返还程序由地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并组织实施。 

7 

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 

商务部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财政部令2014年第2号) 

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缴存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备用金可以用现金或银行保函形式缴存。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自获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缴存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 

备用金使用后,企业应当自使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备用金补足到300万元人民币。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的,应当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妥善安排,并将安排方案连同两年内有效的备用金缴存凭证或者保函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自备案之日起两年内未发生针对其的劳务纠纷投诉或者诉讼的,可退还缴存的备用金。 

8 

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备用金 

商务部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财政部令2014年第2号) 

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备用金缴存标准为300万元人民币,以现金或等额银行保函形式缴存。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已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并足额缴存备用金的,不需依照本条再次缴存备用金。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自收到中标文件或签署项目商务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在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缴存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备用金。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以银行保函形式缴存备用金的,由指定银行出具受益人为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不可撤销保函,保证在发生《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使用情形时履行担保责任。 

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停止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应当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妥善安排,并将安排方案连同两年内有效的备用金缴存凭证或者保函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对外承包工程企业自备案之日起两年内未发生针对其的劳务纠纷投诉或者诉讼的,可退还缴存的备用金。 

9 

海关风险类保证金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6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9号) 

风险类保证金是风险担保的一种,包括滞报金保证金和保税货物保证金等类型。当事人提供的担保应当与其需要履行的法律义务相当,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担保金额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1.为提前放行货物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 

2.为办理特定海关业务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或者海关总署规定的金额; 

3.因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被责令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 

4.为有关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免予或者解除扣留、封存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该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 

5.为罚款、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未缴清前出境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应当相当于罚款、违法所得数额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 

  

办理担保,当事人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以及真实、合法、有效的财产、权利凭证和身份或者资格证明等材料。海关应当自收到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财产、权利等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接受担保。当事人申请办理总担保的,海关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决定是否接受担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办理担保财产、权利退还手续: 

1.当事人已经履行有关法律义务的; 

2.当事人不再从事特定海关业务的; 

3.担保财产、权利被海关采取抵缴措施后仍有剩余的; 

4.其他需要退还的情形。 

10 

海关税款类保证金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9号) 

税款类保证金是海关税款担保的一种,包括征管、审价、反倾销反补贴、归类、原产地、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等类型,担保金额按照下列标准确定:①为提前放行货物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②为办理特定海关业务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或者海关总署规定的金额;③反倾销担保金额应当不超过商务部初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反补贴担保金额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 

办理担保,当事人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以及真实、合法、有效的财产、权利凭证和身份或者资格证明等材料。海关应当自收到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财产、权利等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接受担保。当事人申请办理总担保的,海关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决定是否接受担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办理担保财产、权利退还手续: 

当事人已经履行有关法律义务的;②当事人不再从事特定海关业务的;③担保财产、权利被海关采取抵缴措施后仍有剩余的;④其他需要退还的情形。 

在海关批准的担保期限内,纳税义务人未履行纳税义务,对收取税款保证金的,海关应当自担保期限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保证金转为税款的相关手续。 

11 

海关取保候审保证金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 

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人民币1000元。具体数额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 

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金方式取保候审的,缉私办案部门应当在《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中写明责令被取保候审人交纳保证金的数额,报海关缉私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缉私办案部门制作《收取保证金通知书》,送达被取保候审人和为其提供保证金的单位或者个人,责令其向海关缉私部门指定的银行一次性交纳保证金。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关单位凭《收取保证金通知书》向海关缉私部门指定的银行交纳保证金。银行在收取保证金后,填写《收取保证金通知书》回执联并加盖银行印章退还海关缉私部门,回执联存入诉讼卷。 

  

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取保候审有关规定,也没有重新故意犯罪的,或者缉私部门决定撤销案件、终止侦查的,在解除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的同时,缉私部门应当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财务部门如数退还保证金给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取保候审有关规定,但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重新故意犯罪被立案侦查的,负责执行的海关缉私部门应当暂扣其交纳的保证金,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无罪判决的,应当退还保证金。 

12 

海关案件类保证金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83) 

案件类保证金包括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保证金、知识产权反担保担保金和其他案件类保证金,征收标准为: 

1.按照依申请保护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保证金和知识产权反担保担保金收取标准为与被扣货物等值。 

2.按照主动依职权保护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保证金收取标准为:货物价值不足人民币2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货物价值为人民币2万元至20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50%的担保,但担保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2万元;货物价值超过人民币20万元的,提供人民币10万元的担保。 

3.其他案件类需提供不低于《海关行政处罚幅度参照标准》(署缉发〔20166号)规定的一般情节处罚幅度计核金额的足额保证金。 

4.经海关总署核准总担保的,对于商标权保护的货物无需另行提交担保。 

海关告知当事人提交保证金的金额。当事人交纳保证金后,由海关出具保证金收据。 

1.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保证金自权利人结清货物处置费用后由海关返还,或根据法院要求执行。 

2.知识产权反担保担保金自海关放行被扣留货物之日起30个工作日返还,或根据法院要求执行。 

3.其他案件类保证金在当事人履行完有关法律义务后返还。 

13 

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旅游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人民币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人民币120万元。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保证金账户增存人民币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镜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保证金账户增存人民币30万元。 

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行政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 

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并向社会公告。旅行社不再从事旅游业务的,凭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向银行取回质量保证金。